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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8日商务部公布!原产美欧台日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裁定结果
    发布时间:2025-07-29 09:02:17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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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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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商务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对美国、欧盟、台湾地区以及日本产共聚聚甲醛实施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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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条款,在2024年5月19日,我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了2024年第18号公告,宣布启动针对源自美国、欧盟、台湾地区以及日本进口的共聚聚甲醛(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案件调查程序。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涉及倾销行为及其规模、该产品是否对我国的共聚聚甲醛产业构成了伤害以及伤害的严重性进行了详细调查,同时,还探究了倾销行为与产业损害之间的直接联系。依据调查数据及《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2025年1月16日,调查机构发布了初步裁决公告,指出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及日本产进口共聚聚甲醛涉嫌倾销。同时,中国大陆的共聚聚甲醛产业遭受了实质性损害。更为重要的是,倾销行为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联性。

在初步作出裁决之后,调查机构对倾销行为及其幅度、所造成的损害及其程度,以及倾销行为与损害之间的联系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调查。随着本案的调查工作告一段落,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构已作出最终的裁决(详情请见附件)。现将相关事宜予以公布:

一、最终裁定

调查结果显示,源自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及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被认定为倾销行为。同时,中国大陆的共聚聚甲醛产业遭受了实质性的损害。更为重要的是,倾销行为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联性。

二、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明文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交了征收反倾销税的提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充分考虑商务部提案的基础上,作出了相应的决策。自2025年5月19日开始,我国将对来自美国、欧盟、台岛以及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实施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台岛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

所调查产品之名称为共聚聚甲醛,亦称作聚氧亚甲基共聚物,亦或是聚氧化甲烯共聚物。

该材料被称为聚甲醛共聚物,亦称作聚氧亚甲基共聚物,或称共聚型醋酸乙烯树脂,以及醋酸乙烯共聚物等,其英文名称通常简称为POM共聚物。

化学分子式:-n-

CH2-O-CH2-CH2

m-(n>m)

物理化学特性方面,共聚聚甲醛是通过甲醛的聚合反应制得的,其结构特征包括以-CH2-O-为主链的化学键。

CH2-O-CH2-CH2

此类热塑性树脂的嵌键含量(以重量计,CH2-O的含量超过50%),并且还需符合以下各项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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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聚聚甲醛在应用上表现出卓越的力学性能,包括优异的机械强度、耐疲劳性和耐蠕变性,因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取代铜、锌、锡、铅等金属。它既可直接应用于汽车零部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等领域,也可通过改性处理,拓展至日常用品、运动器材、医疗设备、管道管件以及建筑材料的制造。

该产品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则号分别为39071010和39071090。这些号项所涵盖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类似产品,均不在本次调查的考量范畴之中。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泰科纳聚合物公司 74.9%

(Ticona Polymers, Inc.)

2.其他美国公司 74.9%

欧盟公司:

1.塞拉尼斯生产德国有限及两合公司 34.5%

德国凯莱尼斯生产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2.其他欧盟公司 34.5%

台岛地区公司:

1.台岛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3.8%

台湾聚塑料有限公司

2.台岛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台湾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3.其他台岛地区公司 32.6%

日本公司:

1.宝理塑料株式会社 35.5%

(POLYPLASTICS CO., LTD.)

2.旭化成株式会社 24.5%

(ASAHI KASEI CORPORATION)

3.其他日本公司 35.5%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5年5月19日开始,对于进口自美国、欧盟、台岛以及日本地区的共聚聚甲醛,进口商需向我国海关支付相应的反倾销关税。该关税的征收依据是海关核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并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反倾销关税金额等于海关核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乘以反倾销税率。在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海关核定的进口货物价值,该价值包括货物本身的价格、关税以及反倾销税,并据此进行从价征收。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自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5月18日期间,进口经营者根据初裁公告向我国海关缴纳的保证金,需按照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产品范围及税率进行计算,并将其转为反倾销税。同时,还需按照相应的增值税税率对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在此期间,对于进口商缴纳的超出反倾销税的保证金,以及由此导致的额外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进行了退还处理;而对于未征足的部分,则不再进行征收。

在临时反倾销措施执行之前,对于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以及日本进口的共聚聚甲醛产品,将不进行追溯性反倾销税的征收。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自2025年5月19日起,针对源自美国、欧盟、台湾地区以及日本的共聚聚甲醛产品,将实施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征收措施。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在调查期间未曾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美国、欧盟、台岛地区及日本的新出口商,若符合相关条件,则可依照《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进行新出口商的复审程序。

七、期间复审

在反倾销税征收期间,相关利益相关者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进行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若对本案的最终裁决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策持有异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5年5月19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就美国、欧盟、台岛地区及日本产共聚聚甲醛的进口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决,相关文件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台岛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商务部

202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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