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产品在销售时,可依据自身情况设计包装策略。那么,对于我国初级农产品在销售环节,有哪些注意事项需明确标注?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初级农产品预包装应注明哪些问题,让我们带着疑问继续往下了解。
一、初级农产品预包装需要注明啥
在探讨初级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标签差异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两者的定义。初级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究竟有何不同?
初级农产品,顾其名称,主要指的是那些未经加工的农产物,包括种植业的蔬菜、水果、大米,以及畜牧业的鸡鸭鹅、牛羊肉等海产品。这些产品可能仅仅经过了晒干、腌制、切片等基本的处理方式。
《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所谓的预包装食品,系指那些在包装材料或容器内预先完成定量包装或制作的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进行了详细阐述,指出:这类食品包括那些在包装材料和容器内预先定量包装的,以及那些在包装材料和容器内预先定量制作,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拥有统一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由此可见,经过包装的初级农产品与预先包装好的食品或许难以辨别,不过它们的标签存在显著差异,我们完全能够依据标签进行区分。

二、初级农产品的包装
2006年,我国农业部颁布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此《办法》针对初级农产品的外包装制定了具体规定。在该《办法》的第七条中,明确指出了哪些农产品必须进行包装处理。
第七条规定,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那些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在销售过程中,以下几种农产品必须进行包装处理:
此类农产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但需注意,鲜活畜禽及水产品不在其列。
(二)由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所规定的,除此之外还需进行包装并销售的各类农产品。
对于包装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在拆除外包装后,若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则无需再次进行包装处理。
农产品在包装方面并无严格的要求,既可进行包装后再行销售,也可直接进行销售。例如,茶叶、水果等农产品可以进行简易包装,然而,这些包装农产品的标签信息在《办法》中有着详细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那些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在将农产品进行包装并销售时,必须在包装容器上明确标示或附加标识,内容包括产品的名称、产地信息、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以及产品的生产日期。
若存在分级规范或添加了成分,则必须明确标注产品的质量级别或所用的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需通过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手段,详细标注其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相关信息。
农产品包装必须包含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这些要素缺一不可,方为合规。这不仅消费者需留意,销售者亦需高度重视,否则稍有不慎便可能触犯相关法规。
三、预包装食品的包装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范相较于初级农产品要繁琐得多,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以下简称《通则》)的相关规定,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需标注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与规格、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以及所有必要标示的信息。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详细阐述初级农产品预包装所需标注内容的全面解答,在销售环节,我们能够依据具体情况来辨识初级农产品的复杂性,并依照食品安全规范进行操作。若您对相关事宜存有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网站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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