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安全需要一个从农田到餐桌的全方位食品安全链条监管,贮存和运输是食用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衔接点,农业部门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前的贮存运输有监管职责和相关规定,食药监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进入零售市场后的贮存运输有监管职责和相关规定。5月26日,威海市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科科长高好进行结合,结合的内容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简称《办法》,解读的对象是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或其委托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解读的内容是在贮存、运输食用农产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及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贮存运输食用农产品
注意场所整洁
食用农产品的品质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贮存的影响。食用农产品的品质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受到运输的影响。高好表示,依据《办法》规定,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产地。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贮存日期。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如实记录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名称或者姓名。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如实记录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且销售者要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
此外,贮存食用农产品要注意场所整洁,销售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要及时清理腐败变质的食用农产品,清理油脂酸败的食用农产品,清理霉变生虫的食用农产品,清理污秽不洁的食用农产品,清理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进出货台账
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办法》作出规定,贮存服务提供者需要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来贮存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该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以及数量等。
贮存服务提供者需及时查验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还要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且要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食品和有毒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