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及评论邮箱:arb@huanzhonglaw.com
【小编提示】
1.直接回复“目录”二字,获取已发文章目录。
以便进行进一步交流
【导读】
“最低正当程序”是仲裁程序里一项被普遍认可的原则。其目的在于维护仲裁程序中的最低基本公正。依据仲裁规则向当事人送达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这是当事人有效参与仲裁并充分行使仲裁权利的基本保障。也是“最低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仲裁机构若未按规则向当事人送达仲裁规则。也未送达仲裁员名册。那么仲裁裁决很可能会因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
一、案件索引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新01民特68号
裁判日期:2017.09.30
当事人:申请人为新疆鑫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轮台县支行、新疆胡杨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傅加星
二、申请人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
申请人鑫财公司称:
乌鲁木齐仲裁委作出了(2016)乌仲裁字第0026号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它应当被撤销。
三、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农业银行辩称:
申请人无法拿出证据表明本案仲裁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请贵院依照法律规定,驳回申请人鑫财公司撤销(2016)乌仲裁字第002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被申请人胡杨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申请人傅加星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四、乌鲁木齐中院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
驳回申请人农业银行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代理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送达费的仲裁请求
另外查明,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委托其库尔勒分会仲裁员,在2016年2月12日上午12点10分,向申请人鑫财公司直接送达了仲裁文件。然而,这份文件里面没有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也没有仲裁员名册。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后,要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把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且,要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以及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有如下规定:若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那么将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进行指定。
本院调阅了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卷宗。通过申请人鑫财公司与被申请人农业银行对仲裁案卷的质证。证实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在2016年2月12日委托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仲裁员向申请人鑫财公司送达仲裁文件时。文件里没有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没有仲裁员名册。申请人鑫财公司没收到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所以该公司无法获知仲裁规则。也不能选定仲裁员。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剥夺了鑫财公司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的权利。因此本案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若能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便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情形一:没有仲裁协议。情形二:裁决事项不在仲裁协议范围之内,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情形三: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情形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若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则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裁定撤销。
在本案里 申请人鑫财公司提出 (2016)乌仲裁字第0026号仲裁裁决 违反了该法律规定的第一款第(三)项 此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情形
鑫财公司作为申请人,其提出的撤销(2016)乌仲裁字第002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给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做出如下裁定:将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6)乌仲裁字第0026号仲裁裁决予以撤销。
五、环中观察
通过研析本案,环中仲裁团队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指出,要是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那么当事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在实践里,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范围,理解上存在较大分歧。而《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把它明确为“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以及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但是《仲裁法》以及相关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了众多仲裁程序。要是只要违反这些规定的仲裁程序就构成撤销裁决事由。那么这不仅没法实现仲裁制度效率与公正的价值。还会与仲裁制度的初衷相违背。所以《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从后果方面做了限定。也就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根据该规定可知 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需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为违反仲裁法 以及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的有关程序规定 其二为该程序的违反 可能影响案件裁决的公正与正确 【(2017)京03民特监1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何种情形属于“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司法裁量的问题。从司法实践情况看,人民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尺度不一致。在【(2017)津72民特7号,天津海事法院】案中,人民法院认为,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仲裁期间更名后应及时告知仲裁庭,不过未告知不影响实体权利义务承担,也不影响案件正确裁决。在【(2017)皖16民特30号,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中,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负担和裁决日期。亳州仲裁委员会(2016)亳仲裁字第170号裁决书。该裁决书未写明争议的诉讼时效问题。这违反了上述程序规定。如此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要点》规定,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时,应以违反法定程序达到严重影响当事人程序权利为标准。同时,还应以违反法定程序实质性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为标准。
“最低正当程序”是仲裁程序里一项被普遍认可的原则。它在赋予当事人和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的充分自由时,还坚持维护仲裁程序最低的基本公正要求。违反“最低正当程序”,通常就意味着影响仲裁的公正向当事人送达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依据仲裁规则。这是当事人有效参与仲裁的基本保障。也是当事人充分行使仲裁权利的基本保障。还是“最低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本案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表明,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在2016年2月12日委托库尔勒分会仲裁员向申请人鑫财公司送达仲裁文件时,文件里没有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没有仲裁员名册。这会致使当事人没法了解仲裁规则,进而无法选定仲裁员,这违背了“最低正当程序”的要求司法实践里,因送达问题致使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被执行的案件时常出现。针对仲裁中的送达问题,环中商事仲裁在2016年2月3日推出微信文章。并且还多次分享与送达有关的司法案例。
微信公众号“环中商事仲裁”(ID:HZ-Arb)由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商事仲裁团队主办。该团队会分享国内外商事仲裁的实务。还会分享国内外商事仲裁的资讯。以及分享国内外商事仲裁的研究。环中所于一九九三年成立。它是一家长期在商事仲裁领域深耕细作的专业化精品所。它也是一家长期在贸易救济领域深耕细作的专业化精品所。转载时需注明作者和来源。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