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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典型案例
工商部门在广告监测过程中发现,某广播电台在 201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 月 14 日这段时间内,以及 2016 年 1 月 24 日至 3 月 21 日这段时间里,在电台频率 FM91.4 的《藏医藏药民族健康》节目中,通过主持人、专家以及患者之间的对话来讲解“固本明目颗粒”药品的作用。同时,还对该药品的疗效进行了断言和保证,这种行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当事人在《藏医藏药民族健康》节目中,以对话讲解的形式,通过主持人与专家、患者来宣传“固本明目颗粒”药品。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夸大了该药品的适应症,还保证了用药的功效和安全性,从而误导了听众和消费者。这种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构成了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该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进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那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没收广告费用,同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就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倘若情节严重,会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且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情况下,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还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根据相关规定,由于当事人主动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且积极配合执法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所以对其给予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 6000 元,同时处以罚款 9000 元。
案件来源:成工商处字〔2016〕01018号处罚决定书
二
分析特点
当事人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已被作出行政处罚,案件也已终结。然而,在本案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定性、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法条的适用等方面,仍值得深入进行探讨。
《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这是《广告法》修订后新增的条款。对照本案可知,当事人发布药品广告有两种违法行为。其一,当事人在《藏医藏药民族健康》节目里,通过主持人、专家以及患者的对话来讲解“固本明目颗粒”药品的作用。其二,在讲解“固本明目颗粒”药品作用的过程中,对其疗效做出了断言和保证。在实际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针对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只是对第二种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然而对于第一种违法行为却没有进行查处。
养生类节目是广播电视宣传的一部分。这类节目通过专家的权威解答,向社会公众传播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知识和科学常识。它有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信息需求,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防病意识。养生类节目应为广大观众提供真实、科学、实用、权威的资讯信息,不能夸大夸张或虚假宣传,不能误导观众。
(一)构成养生类节目变相发布药品广告违法行为的要件
《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电视台不得借助介绍养生知识等形式而变相发布药品广告。五是节目中间通过“栏目热线”以及二维码等形式,对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进行宣传或提示。含有上述内容的养生类节目会被一律认定为商业广告。需要严格依据《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规定,对其责令整改,并且予以查处。
(二)构成养生类节目违法的其他规定
一是播放未经备案的医疗养生类节目属于违法,备案的要求是中央广播电视机构、全国卫视频道播出医疗养生类节目时需报总局备案;其他频道、频率播出医疗养生类节目则一律要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二、非电台电视台策划制作的养生类节目属于违法行为,养生类节目委托社会公司制作也是违法的。三、安排没有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质的人员主持节目是违法的,演员和各类社会名人担任养生类节目主持人同样违法。四是聘请没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嘉宾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嘉宾是医学专家,那么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专业职称和资格,并且在广告中如实进行提示。凡是包含上述行为的养生类节目,一律将其认定为违规节目。
对违法行为,严格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从这里可以看出,当事人借助自身的广播电台的健康养生节目来发布“固本明目颗粒”的药品广告,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变相的方式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按照新《广告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当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的形式进行变相发布广告,又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来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该法进行处罚的,应当将情况通报给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规定应明确对此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并且要将处罚决定通报给同级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案件来源:成工商处字〔2016〕01018号处罚决定书
三
建立养生类节目备案管理制度
上星综合频道播出养生类节目时,要提前 20 个工作日。需将制作主体的相关内容进行报送,包括节目内容、播出时段、播出时长等方面。同时,还要报送主持人资质、嘉宾资质、热线电话设立资质以及节目相关的广告编排等内容,这些都要报给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进行播前备案。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需认真核验辖区内上星综合频道养生类节目备案的情况。在同意备案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要将备案情况报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司。如果备案内容不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就应当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备案。经备案的养生类节目若发生变化,就需要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凡是未经备案的养生类节目,一律不可以播出。地面频道的养生类节目也要严格规范管理。
四
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需切实强化监管力度。要严格依照本《通知》的要求来执行。需认真做好在辖区内对养生类节目的备案核验工作。需认真做好对养生类节目的日常监管工作。需认真做好对查处养生类节目违规行为等相关工作。对于存在违规问题的情况,要下达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的指令。并且要规定其限期进行整改。对于那些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情况,要根据情节的轻重来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如果情节非常严重,甚至会暂停养生类节目或者商业广告的播出等,并且会将这些情况向社会公开进行曝光。
五
相关法规
《广告法》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以下行为之一的,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若广告费用能够计算,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且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广播电台会发布违法广告,电视台也会发布违法广告,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同样会发布违法广告。它们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时,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需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若情节较为严重,还能够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若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那么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会依法给予处分。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这些广告中还以公众人物形象作疗效证明。
制作和播出药品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时,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制作和播出医疗器械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时,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制作和播出医疗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时,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制作和播出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时,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并且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223号)
三、严禁以养生类节目形式发布广告
养生类节目要以介绍疾病预防方面的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要以介绍疾病控制方面的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要以介绍疾病治疗方面的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要以介绍养生保健方面的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严禁出现以下这类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直接宣传药品、保健品、食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机构等产品或服务,或者间接宣传这些产品或服务。
直接宣传上述产品或服务的治疗作用,或者通过宣传产品中的某些成分的功能来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间接宣传上述产品或服务的治疗作用,同样借助宣传产品中某些成分的功能来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
明示或暗示具有功效的内容,比如治愈率、有效率、保健养生效果等。
医疗机构为产品或服务作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