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取得了带有免税字样的农产品发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呢?
分两种情形:
从批发商那里购买蔬菜、鸡蛋、牛羊肉等能取得免税普通发票,从零售商处购买这些物品也能取得免税普通发票。
依据财税[2011]137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在销售蔬菜时,其增值税是被免征的。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依据财税[2012]75 号文件的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这些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37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那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时所取得的普通发票,是不能够当作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的。
纳税人取得免税发票,若该发票是从批发商处购买蔬菜取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该发票是从零售商处购买蔬菜取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该发票是从批发商处购买鲜活肉蛋取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该发票是从零售商处购买鲜活肉蛋取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而取得免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是自产的农产品,这类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出规定,其中农业涵盖了种植业,还有养殖业,以及林业,同时包含牧业,并且还有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财税[2008]81 号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所生产的农业产品时,这种销售行为被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并且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8 号的规定,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来从事畜禽饲养。具体情况是,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并且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以及疫苗等物品(这些物品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把畜禽苗饲养至成品后,交付给公司进行回收。公司会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纳税人在上述经营模式下回收再销售畜禽,这种行为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免税发票,若此发票是从农业生产者处获得的,那么就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若用于免税项目,纳税人取得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纳税人取得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用于集体福利,纳税人取得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用于个人消费范围,纳税人取得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如何计算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若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从发票的票面形式方面来看,它是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在税率栏中显示为免税。
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 9%的扣除率,以此来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如:取得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农业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普
通发票,购买方可以抵扣的税额:
100000 × 9% = 9000元。
100000 减去 9000 等于 91000 元,这 91000 元可以作为成本入账。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的货物,在生产领用环节能够加计扣除 1%,并且按照 10%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的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