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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新增生产经营业务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09-09 23:02:42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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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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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牛肉制品初加工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的规定,一直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由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A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生了一些变化,除了肉牛收购、屠宰及简单分割加工业务外,还增加了一项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即从屠宰场购进牛后腿等半成品肉制品进行简单加工,即购进牛后腿等半成品肉制品并进行简单的分割加工。

对于外购牛后腿等半成品肉制品简单加工业务是否能享受《范围》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A公司会计肖燕咨询了多位人士,但部分人士认为,外购牛后腿等半成品肉制品简单加工业务可以享受《范围》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该产品已经由其他企业经过第一道工序加工,A公司以外购牛后腿等半成品肉制品为原料进行的加工,视为第二道工序以上加工,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一次加工的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首先,所得税法和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均未提及农产品初加工工序的概念,也没有明确规定农产品初加工必须是完整的农产品初加工产业链,企业才能享受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其次,范围第二条第一款前半部分提到的畜禽(包括各类牲畜、家禽、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其他经济动物)的屠宰、断头、去头、去蹄、去皮、去脏、分割、切块或者切片、冷藏或者冷冻、分级、包装等工序并列列出,是对这些初级加工项目的正面列举。畜禽屠宰是初级加工,包括屠宰后的畜禽的去头、去蹄、去皮、去脏、分割、切片、冷藏或者冷冻、分级、包装等工序也算初级加工。除了动物屠宰是必经的前工序外,其余工序基本都是无序的,相互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第三,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到宗教信仰、行业管理体制、行业特性、生产力等因素的制约,肉类加工业很难甚至不可能独立实现肉类加工全产业链加工过程。

比如A公司这样的牛羊肉加工企业,大部分都是清真企业。根据伊斯兰教的相关规定,牛羊屠宰只能由阿訇进行,其他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不能私自进行屠宰。阿訇屠宰的牛羊,是按照屠宰牛羊的数量来收费的。如果从工序上讲,屠宰牛羊无疑是第一道工序,按照“以第一道工序加工的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视为第二道以上加工,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一次加工优惠政策”的原则,并不是所有的清真企业都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一次加工优惠政策,真正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一次加工优惠政策的,只有清真寺以及阿訇所属的其他单位。

比如,根据畜牧业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定点屠宰制度,所有畜禽必须在定点屠宰场屠宰,而屠宰场提供的有偿服务并不单纯局限于畜禽的屠宰过程,屠宰场还要去头、去蹄、去皮或去毛、去内脏,将肉分切。有时,屠宰场还会从外面购买畜禽,销售给肉制品经销商或肉制品加工企业。不具备屠宰资质的小型肉类加工企业是不能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的,真正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只有定点屠宰场。

事实上,无论是清真企业,还是不具备屠宰资质的小型肉类加工企业,都享受着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显然,以农产品加工环节来判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可行,也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持。

其实,判断企业承担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需要把握三个因素:第一,项目所用的原料是否为农产品;第二,项目加工工序是否简单;第三,项目所用的原料是否为农产品;第三,加工之后的产品是否仍是农产品。只要原料是农产品,加工工序简单,加工后的产品依然是农产品,不管加工工序有多少个,是哪一步加工,都可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显然,A公司外购牛后腿及其他肉半成品简单加工业务完全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

作者/蔡明安、李桂贤、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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