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可食用的农产品卖方和集中贸易市场(农民市场)的组织者:
为了标准化我们城市中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行为,并加强对市场销售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以下警告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以及“市场销售质量和可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性的监督和管理措施”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1。严格炫耀许可证并宣传资格证书文件,例如在销售区域明显地点的业务许可证。
2。当卖方购买可食用的农产品时,他应建立购买检查记录系统,并要求,检查和保留以下证书:
1。采购证书:卖方购买可食用的农产品时,他要求并向供应商存储它们。可以反映可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购买日期,供应商的姓名,地址,联系信息等的相关证书。
2。产品质量证书:可食用农产品生产商或供应商签发的农业产品承诺合规证书,供应商签发的自我调查证书以及相关部门签发的检查和隔离证书。
上述记录和凭证不得少于6个月。
3。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可食用的农产品销售记录系统,如实记录名称,数量,购买日期,销售日期,购买日期,购买者姓名,地址,联系信息,联系信息,联系信息,联系信息和其他可食用的内容农产品,并从下游积极购买。商人提供销售证书和产品质量证书,并保留相关证书的不少于6个月。
4。禁止出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物,兽药残留物,生物毒素,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以及其他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制的食用农产品(水生产产品)。
5。如果集中式贸易市场(农民市场)的组织者索赔出售自生产的食用农产品(水生产产品),则他应检查自生产的食用农产品(水生产产品)的承诺证书或保留卖方的承诺证书ID编号并与我们联系。有关可食用农产品(水生产产品)的方法,居住,姓名,数量,入学日期等的信息检查或快速测试。只有结果是合格的,才能允许他们进入市场出售。
6.可食用农产品的卖方应有意识地遵守上述法规。市场监督部将认真调查并惩罚各种根据相关法规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涉嫌非法犯罪的人将转移到公共安全部门进行处理。
附件:尚未实施相关法规
行政处罚的基础:
第39条“有关可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法规”,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县级的市场监督和行政部门应根据规定施加罚款食品安全法第1款第126条。 :
(1)如果未根据需要建立可食用农产品的购买检查和记录系统,或者不要求购买证书;
(2)应根据法规进行隔离或检查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的采购和销售,并且不要求或保留相关的支持文件;
(iii)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未能根据需要建立可食用的农业产品销售记录系统。
食品安全法的第126条,如果未建立购买检查记录系统,则真实记录了可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信息和其他内容,相关凭证是保留的食品安全监督和行政部门在县一级或高于县级的情况下应下令进行更正并发出警告;如果拒绝了纠正措施,则罚款应不少于5,000元人民币,不超过50,000元人民币;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则应将生产和业务暂停,直到吊销许可证为止。
第45条“有关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和安全性的监督和管理法规”:集中式交易市场的组织者未能根据需要检查入门卖方的相关代金券信息,并需要根据需要和入门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查允许无法提供购买证书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如果不能在不通过抽样检查的情况下出售无法为可食用农产品提供质量证书的食用农产品,则在县级或高于县级的市场监督和管理部门应订购更正;如果拒绝纠正,则应对5,000元人民币和30,000元人民币施加赔偿。以下罚款。
安排市场监督和行政局
2025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