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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农业部等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5-02-02 00:02:06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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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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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农产品的行政措施

(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和检查,检查以及对国家质量检查的检查以及隔离的检查,自发布之日起发行12号)

第1章一般原则

第1条为了加强非公共农产品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利,提高农产品的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的农业发展并制定这些措施。

第2条在这些措施中提到的非无风险农产品是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格要求的环境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要求。食用农产品。

第3条非风险农产品的管理应由政府促进,并实施起源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4条我申请诸如无污染农产品的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产品认证以及监督和管理的识别。

第5条全国非公共农产品的管理和质量监督应负责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和隔离部门以及国家认证和认可监督和管理委员会。做得好。

第6条: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和检查以及隔离部门应支持开发无污染的农产品,从政策,资金和技术方面,并组织非新技术的研究,发展和促进非污染。 - 公共农产品。

第7条该州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非棘手农产品的识别和产品认证。

严格的农产品认证实施范围由农业部以及国家认证和认证监督和行政委员会确定和调整。

第8条及时促进了强制性和严格的农业产品认证系统。

第二章条件和生产管理

第9条非风险农产品的生产领域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起源的原点环境符合非风险农产品环境环境的标准要求;

(2)该区域清晰;

(3)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10条非风险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过程符合非无风险农业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2)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经理;

(3)有全面的质量控制措施,并且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文件。

第11条或从事无生产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规定使用农业投资。农业投入产品禁止使用被禁止和消除的国民。

第12条应建立非无风险农产品的起源,以表明范围,产品多样性和负责人。

第三章。

第13条省级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根据这些措施的规定组织和实施其在其自身管辖区中非公共农产品的识别。

第14条或个人(以下称为申请人)申请非公共农业产品起源(以下称为申请人)应向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名称(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2)生产地的区域和生产规模;

(3)非风险农产品的生产计划;

(4)环境环境的说明;

(5)非风险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的措施;

(6)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7)确保实施非风险农产品和标准的标准和规格;

(8)其他相关材料。

第15条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已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

如果对申请材料的初步检查不符合要求,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16条如果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则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应逐步向省农业行政部门报告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17条从收到建议和相关材料之日起,省农业行政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查。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

如果在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18条如果在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将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以委托合格的测试机构来测试原始环境。

负责原产地进行环境测试任务的机构应根据测试结果发布环境测试报告。

第19条如果省级农业行政部门符合材料审查的要求,对位点检查和环境测试结果,则应从收到ON -LITE检查报告的日期开始,并将其发行。并将在30个工作日内发行非公共农业产品。原产地的起源证书并向农业部报告和国家认证认证监督和管理委员会记录。

如果要求不符合要求,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20条非风险农产品的识别证书有效期有效期为3年。如果需要使用该期间的到期,则应根据在90天到期之前规定的这些措施中规定的无污染农产品生产区域的识别程序进行重新处理。

第4章非法拉瑟农业产品认证

第21条非危险农产品的认证机构应由国家认证和认证监督和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将获得国家认证认证监督和行政委员会授权的认证机构批准污染 - 无农产品。

第22条申请非 - 免费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为申请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名称(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2)产品品种和生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3)非风险农产品的生产计划;

(4)环境环境的说明;

(5)非风险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的措施;

(6)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7)确保实施非风险农产品和标准的标准和规格;

(8)识别无幽灵农产品的起源证书;

(9)生产过程的记录;

(10)认证机构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23条认证机构应在收到无污染的农产品认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如果物质审查不符合要求,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24条:如果要求符合要求,则认证机构可以对现场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标准化实施进行 - 现场检查。

如果在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25条如果材料审查符合要求,或者如果材料审查和 - 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仅限于ON -Site检查),则认证机构应将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以委托合格的测试机构来测试产品。

执行产品测试任务的机构将根据测试结果发布产品测试报告。

第26条如果认证机构应审查材料和 - 点检查(仅限于现场检查),并且产品测试结果符合要求,则应在收到ON -LITE检查报告和产品测试之日报告。发行了无证书的农业产品认证证书。

如果要求不符合要求,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27条认证机构应提交农业部签发的认证证书副本,农业部的国家证书以及国家认证认证证书和认证认证认证认证确认和行政监督,并在30个工作日内无风险的农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28条有效期有效期为3年。如果需要使用该期间的到期,则应根据90天之前的这些措施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处理。

如果生产期以外的产品生产各种无污染的农业产品证书,则原始无风险农业产品认证机构的手续应遵循更改认证证书的程序。

第29条的非风险农业产品的身份证证书和产品证书的格式应由农业部以及国家认证证书和认证监督和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5章徽标管理

第30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证和行政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制定并释放“非后法农产品标记的行政措施”。

第31条应在经过认证的品种和数量的范围内使用非无风险农产品的迹象。

获得非公开农业产品认证证书的第32条或个人可以在证书中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和说明上使用非公共农产品的迹象。

第6章监督和管理

第33条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和隔离管理,国家认证和认证监督和行政委员会以及国务院的相关部门将组织生产,销售的监督和管理,并使用污染 - 无农产品。

(1)检查或要求生产商和卖方提供相关材料;

(2)监督非无风险农产品的识别工作;

(3)监督非无风险农业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

(4)检查对非辅助农产品的测试机构的检查;

(5)使用非公共农产品徽标对产品的检查,检查和识别;

(6)如有必要,请查看非风险农产品的运营场所。

第34条认证的代理商跟踪并检查获得的产品,并接受相关的投诉和投诉。

第35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伪造,使用,转让,转让,买卖非公共农产品生产区域的身份证书,产品证书和徽标。

第7章

第36条在这些措施中违反了无鬼农产品起源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以下情况之一,省农业行政部门警告并下令在一个时间限制内进行更正。识别农产品起源证书:

(1)如果无污染农产品的起源是污染的,或者原产地环境无法满足标准要求;

(2)非无风险农产品起源的农业输入产品不符合与无污染的农产品有关的相关标准的要求;

(3)那些未经授权扩大了非风险农产品起源范围的人。

如果违反了这些措施的第35条,第37条,应命令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或县级的农业行政部门以及各个地方的质量监督和检查以及隔离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和各自的责任,它可能是从非法收入中获得的非法收入的1到3倍以上。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如果没有非法收入,则可能罚款少于10,000元。

如果法律和法规还有其他关于惩罚的法规,则将规定。

第38条已获得非风险农产品认证并粘贴徽标的产品不得满足县级或高于该县级农业行政部门质量的要求,或者质量监督和检查和隔离部门县级或命令的部门停止使用无污染的农产品,并且暂停或撤销了认证机构暂停或取消认证。

第39条如果从事污染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了他的权力,扩大了欺诈行为并忽略了其职责,则应给予行政制裁单位或单位。

第8章补充信

通过非公共农产品的起源和产品认证确定的第40条不得收取费用。

根据国家法规,对测试机构的测试和无污染农产品收取。

第41条这些措施应由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和隔离官以及国家认证和认证监督和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42条应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这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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