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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与欧洲农产品地理标志批准使用要求对比研究 - 食品伙伴网深度解析
    发布时间:2025-01-14 10:02:3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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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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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食品伙伴网分享了中国对食品和农产品官方地理标志的标签要求。那么,地理标志的使用是否需要一定的授权或批准?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官方批准的地理标志吗?地理标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授权或批准使用?恰逢2020年中国—中东欧国家特色农产品网上博览会在山东潍坊启动(2020年9月17日)。因此,本期食品伙伴网将与您一起对中国和欧洲农产品官方地理标志的批准使用进行比较和研究。要求。

一、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批和使用管理要求

目前,我国主要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登记申请获准后,主管部门作出登记决定并予以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布登记产品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一)注册申请人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情况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相关条件包括具有农产品及其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能力;能够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登记申请人应当是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等,不得是政府、企业、个人。

(2) 商标的使用条件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经批准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可以向登记证持有人提出申请,无需重复登记。但标志使用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份与登记证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使用数量、范围和相关责任和义务。

(三)注销登记证

已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者登记证书持有者不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撤销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审查指南》(2015年10月修订)规定:为避免公共资源垄断,注册申请人、商标使用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暂时不再接受同一实体作为注册申请人,并将被授权这样做。作为徽标用户。

2.欧盟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批和使用管理要求

从上一期的分享中我们了解到,欧盟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的基本法规主要是Regulation (EU) No 1151/2012。条例明确,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管理。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欧盟委员会以实施法案的形式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其对申请的决定。

(一)注册申请人

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注册申请只能由使用该名称注册产品的团体提出。对于指定跨境地理区域的“受保护地理标志”名称,来自不同成员国或第三国的多个团体可以联合申请注册。

如果它是唯一愿意申请的生产者,并且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的情况下,所定义的地理区域具有与邻近地区明显不同的特征,或者产品的特征与邻近地区生产的产品不同,那么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被视为一个团体。

(2) 标志的使用

在欧盟,任何销售符合相应规格的农产品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但注册名称应避免任何形式的滥用、模仿或引用以及任何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三)登记与注销

如果不能确保产品符合规定的规格条件,或者如果至少七年没有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投放市场,欧盟委员会可以自行或应任何机构的要求具有合法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通过实施法案取消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登记。

一般来说,欧盟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和管理由欧盟层面统一负责。该领域的注册保护也适用于符合相应标准并在原产国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在第三国的保护。

三、对比总结

根据中欧双方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和使用的要求,中欧双方对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进行登记和管理,并由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定。法律法规。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制。标志使用者需与登记证持有人协商使用;欧盟注重建立公平竞争条件,确保注册名称的公平使用,但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中国和欧盟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注销都有规定,但中国主要是基于产品注册和符合申请条件,而欧盟还包括产品未上市年限的考虑。

尽管中欧在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批和使用方面存在一定管理差异,但目前都在立足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农产品生产加工高质量发展。相信未来,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将会相互认可。达成更多共识。食品伙伴网也将持续关注该协议正式生效后的进一步落实情况以及中国未来对官方地理标志的统一管理要求。欢迎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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