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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海关总署公告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详解
    发布时间:2025-01-06 00:06:09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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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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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8号

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本市免税店监管办法》,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9 月 2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本市免税商店监管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规范海关对本市免税店的实际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本市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和免税品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免税商店的经营及免税商品(含国内退税商品)的销售、退运,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免税店经营

第三条 在本市经营免税商店,必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本市免税商店经营单位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申请领取免税商店经营许可证。自海关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本市免税商店应当在海关验收合格后竣工并开业。

第四条 本市免税店应当在所在城市的机场、邮轮口岸(码头)、出境口岸检疫区(以下简称检疫区)设立提货点。

第五条 本市免税商店销售场所、免税品监管仓库、提货点属于海关监管区域,相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销售场所和提货点应有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网络连接。经海关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本市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商品入库前按照海关监管要求登记、传输免税商品电子数据信息。旅客购买免税商品、提货、退运时,本市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传输完整、准确、及时、符合规定格式的旅客购物、提货信息等电子数据由海关。

第七条 本市免税商店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品种经营。具体业务品种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布。

进入本市免税店的国内货物视同出口,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出口管制和免税店经营国内产品退税的要求。

第三章 免税品的销售

第八条 出境旅客购买免税商品时,应当主动提供有效出入境证件以及60日(含)内乘坐的出境航空运输、国际邮轮的客票购买信息。

第九条 出境旅客应当在出发地口岸城市免税店购物,购物者与提货人应当为同一人。

第十条 出境旅客在本市免税商店购买免税物品不受购物限制,但必须遵守旅客携带自用行李物品进出境、合理数量的规定。

购物旅客应将购买的免税商品一次性带出境。不得在市内免税店购买、预留商品、存放在口岸、入境时提货。购物旅客再次携带购买的免税商品入境的,海关将按规定对进口商品进行管理并征(免)税。

第十一条 本市免税店按照规定在销售场所确认购买者符合购物资质要求后,应当销售免税商品,并将符合规定的免税商品交易情况实时传输至海关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验证身份证身份,核对出境机(船)票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免税品的退运

第十二条 本市免税店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将旅客购买的免税物品一次性完好包装并提前运至提货点。旅客提货前,本市免税店应确保所售免税品外部封条完好。

本市免税店应及时向海关申报免税品进出境提货点。

第十三条 在本市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商品的旅客在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时,本市免税商店应当验证有效进出境证件、购物凭证提货人的机(船)凭证。确认购买者与提货人为同一人后,将免税品交付给提货人。

本市免税店应当向海关实时传输旅客接机信息、实际离境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旅客在隔离区提货后,如因航班(航程)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隔离区的,应将所购买的免税品交由提货人处理。并在实际出境再次进入隔离区后领取。 。

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变更航班(航程),且变更后的出发时间在原购买免税品之日起60日(含)内,本市免税店可办理相应延期提货程序。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市内免税店办理退货手续。

旅客购买免税商品后取消出境旅行的,由本市免税店为其办理退运手续。

第十五条 旅客提货后退货的,本市免税店应当对退回的免税品重新办理入库手续。

如需换货,本市免税店应保证退回的免税品的品名、货号、规格、型号与更换的免税品完全一致。

第十六条 本市免税店对免税品退、换货处理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组织利用他人采购免税品资格采购免税品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本市免税店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的,由海关按照《中华民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旅客是指60日(含)内持有效出入境证件拟乘坐航空运输、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旅客)。

有效出入境证件是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赴台湾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本市免税商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按照规定在本市设立的向出境旅客出售免税商品的商店。

第十九条 本市免税商店、免税品监管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免税品监管规定》执行。品”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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