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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鲜板油标签违法处罚争议:定义、法律适用与个人观点探讨
    发布时间:2024-12-03 09:02:04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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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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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无意中在某公众号上看到一篇文章,名为《又谈“冷板油”违法标注的处罚》。文章中,笔者从“农产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区别”、“农产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识规定”、“非法定性与合法性”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最终得出结论:“冷鲜羊脂”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125条第1款(《食品安全法》第(一)项)第2项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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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不同意作者的观点。在此,我愿提出以下个人观点,供大家讨论。

1.“冷板油”到底是什么?

“冷鲜板油”来自于猪的脂肪层。加工者将猪的脂肪层切掉,然后按常规方式包装和冷冻。整个过程并没有改变其与猪油一样的基本天然特性和化学特性。大家都知道,板油购买后需要进行精炼,提取猪油和剩下的猪油渣。只有这样,猪油和猪油渣才能在厨房里使用。

2、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规定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关于农业投入品的规定,应当遵守这条法律。”为此,为细化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特制定实施《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2016年3月1日起,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属于监管范围。因此,食用农产品首先应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办法》未明确规定或者《办法》明确规定转为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市场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涉嫌违法。只有违法行为才能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来定性和处罚。

3、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有什么区别?

食品是指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各种制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治疗目的的物品。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成包装材料或容器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是指从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类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是指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传统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经过分拣、剥皮、脱壳、干燥、破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的产品,但不改变其性质的产品基本的自然外观和化学性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药监发〔2016〕72号)》第一条)

从以上两个定义可以看出,食用农产品虽然包含在食品中,但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不同。它们属于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与农业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笔者断章取义,仅强调总局通知中对食用农产品的定义是“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类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对于随后的“农业活动,是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鱼”。以及其他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和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直接从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经过分选、剥皮、脱壳、干燥、破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但不改变其基本自然性质和化学性质。 “产品”等对上一句相关词语的解释视而不见,完全忽视了“不改变其基本天然性质和化学性质”的重要定义。

4、作者的观点有什么问题?

1、错误地将“冷鲜羊脂”定义为预包装食品。

笔者援引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所谓“权威解释”,理所当然地将“冷鲜板油”认定为非农产品,抛弃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参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仅仅因为“冷鲜羊脂”经过加工、定量包装,就被硬性归类为预包装食品。当然,作者在全文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冷板油”作为预包装食品的特征,但全文的含义是相当明确的。

事实上,国家相关部门尚未出台食用农产品目录,食品质量监管问题还比较混乱。以大米为例。加工厂加工出来的大米经过包装后在市场上销售。由于加工厂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因此属于预包装食品。农民自己加工的大米在市场上销售,属于食用农产品。同一产品由于生产者性质不同、包装方式不同、销售地点不同,其特性也不同。这是法律法规的缺失,也是部门利益的纠葛。今后市场监管总局一定会纠正这种情况。

2.错误运用食品安全法规定定性违法行为。

既然笔者将“冷鲜羊脂”定性为预包装食品,那么“冷鲜羊脂”违法标签问题就很容易认定了。对标注“通用”的标签可以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条款,可以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处罚条款。但是,在《解释》一书中,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第七十一条的解释(第182-183页)非常明确。第二款专门规定了食品根据解释,笔者将“冷板油”定性为预包装食品并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定性是错误的,第一百二十五条不能定性。对其进行处罚。

5.我想​​解释什么?

笔者只是想说,《食品安全法》不是万能的,不能征服世界。是的,《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来说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食品的根本法。但作为专门法和基础法,总体框架已经有了,但其中的规定还不够完整和完备。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小作坊、食品摊贩等某些法律规定的空白,需要相关部门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来填补。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仍有待期待已久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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