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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曝光多起特种设备安全典型案例
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今年以来,湖南省益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关注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以保民生、稳定安全为主线深入开展“执法执法、预防事故”专项行动。查处一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案件,有效遏制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严格防止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现将一批具有警示作用的特种设备安全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号江阴市某建筑设备公司擅自从事压力管道(导热油管道)安装
2019年9月9日,鹤山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湖南某沥青公司锅炉安装现场,发现江阴市一家负责导热油管道安装的建筑设备公司没有特种设备安装,改装、修理许可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鹤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非法安装,并处以15万元罚款元。
2.湖南某电梯工程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2019年4月30日,资阳区市场监管局对资阳区一家酒店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一部在用电梯的维保单位湖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违规行为。未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资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没收10246元。
No.3 益阳某燃气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天然气管道和Ⅲ型焊接绝热气瓶案例
2019年8月9日,资阳区市场监管局对益阳燃气有限公司(资阳区某镇天然气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不具备天然气管道检验合格、有效的资质和资质。 III 型焊接绝缘气瓶。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资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并处以8万元罚款。
四、南县南州一液化石油气站未严格执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案
2019年5月24日,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南县南洲一液化石油气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站未实行加气前、加气后检查记录制度,液化石油气加气逾期未检验的气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充装超循环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处15万元罚款。
No.5 湖南沅江某农化企业违规使用特种设备案
2019年3月7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沅江某农化企业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的产品编号为1133的锅炉未经检验合格。逾期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沅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
6号源江燃气有限公司加气站擅自从事液化天然气(LNG)加气活动案
2019年5月21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沅江燃气有限公司某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液化天然气(LNG)加注活动,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条例》、《保安法》的有关规定。沅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取缔,并罚款、没收119887.28元。
No.7 安化县某液化气公司充装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案
2019年8月15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对安化县一家液化气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填写非- 专有气瓶。 。安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8号电力公司XXX水电厂使用无定期检验、无登记证明的特种设备案
2019年3月1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力公司XXX水电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使用无登记证书的电梯、压力管道,且使用的压力管道未经检验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桃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取得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书的特种设备。检查并处罚款11万元。
湘潭曝光一批食品安全、价格监管、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项整治决策部署,湘潭市开展食品安全、价格监管、食品安全等专项整治。特殊设备。现重点曝光一批备受关注、极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一号李、曹等团伙制售假冒槟榔案
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李某、曹某未经商标注册许可,生产、销售假冒“味王”、“五子嘴”、“胖哥”等注册商标的槟榔。所有者。 2019年1月,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潭县公安局、横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一举查获当事人5个制造、销售窝点。现场查获大量假冒槟榔成品、半成品,案值309351元。 。因生产侵权注册商标涉案商品价值较大,且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较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打击。
经核实,2018年初以来,被告人李某组织曹某等人生产假冒“味王”、“伍子嘴”、“胖哥”等注册商标的槟榔,违法经营总额1948410.35元。
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此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另外,同案犯郭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号顾某销售未经检疫肉类案
2019年9月28日,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湘乡市公安局历山治安检查站通知称,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发运的猪肉翔A-811ZS轻型箱车未按规定进行检疫。 ,该局当日依法立案。
经核实,当事人顾某共采购猪下脚料7.5吨及部分来历不明的猪肉,总价值9100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其违法行为,没收了猪下脚料和来历不明的猪肉,并罚款6万元。 。
3号陈某未经检疫出售猪肉案
2019年6月4日,湘乡市农业农村局、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主要蔬菜市场销售的肉类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检查前往农贸市场陈志平肉类销售摊位时,发现摊位上的部分肉颜色不对,疑似死猪肉。执法人员随后对涉事肉进行了详细检查,发现该肉颜色黑红,有酸臭味,经手工去皮和修剪,脂肪上没有任何油脂。检疫检验印章。
经核实,陈志平销售的猪肉未经检疫检验。该案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并移送湘乡市公安局。经进一步调查,湘乡市公安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陈志平处以行政拘留10日。
四号案:欧某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
2019年6月9日16时32分,湘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金石乡卫生院报告,金石乡全家村村民冯家人后陆续出现6人, 6月7日在家共进晚餐,出现腹痛、腹泻、发热等症状,初步怀疑为食源性疾病,并向湘潭县局通报上述情况。截至6月20日,共发现患者16例,全部来自金石乡、社埠镇。这16名患者有一个共同特征。他们都有家人买来吃欧做的红烧菜。
6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当事人从事卤菜加工的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一瓶500毫升甲醛。该局立即查封了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责令其加工生产12种甲醛。卤菜样品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含有甲醛。
涉案当事人在炖菜加工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第310号令》第三条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15日将案件移送湘潭县公安局当天,安全局。
No.5 涉嫌销售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
2019年6月24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发现有运输冷冻肉制品的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在湘潭高速交警支队玉湖大队的协助下,湘潭市局执法人员在湘潭高速杨家桥收费站停车。接到司机崔某(押运人为付某,货主不详)驾驶的车辆后,现场发现包裹上贴有“APEDA REGISTRATION NO.150”字样,无检验检疫标志“Halal”的冷冻肉制品。食品”分为25公斤/袋和20公斤/袋两种包装规格,共计30吨。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我局公告,货主应当向货主出示合法的权属证明和货源来源证明。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0日内提出索赔并受理调查处理。因逾期无人认领,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将该批冻肉产品作为无主货物处置。 。
6号湘潭市岳塘区某烟酒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19年8月30日,接到群众投诉后,岳塘区某烟酒企业经营的贵州茅台酒(批号:20190307,批次:2018-118,规格:500ml,生产企业: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数量:6 瓶)为假冒产品。湘潭市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但当事人确认了上述产品的相关销售票据和实物销售情况。
2019年9月5日,我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投诉人购买的葡萄酒进行鉴定。送出的样品与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该产品并非该公司生产,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贵州茅台酒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湘潭市局对当事人作出3万元行政处罚。
7号湘潭某酒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生产食品并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案
2019年5月13日,湘潭市局执法人员接到信息称,酒店内顾客用餐后出现不适反应。他们对酒店进行检查,发现酒店存在以下问题: 1、四楼厨房操作区储物柜,合格产品区有一瓶过期的“家乐鲜调味料”; 2、四楼厨房操作间有一瓶过期的“正品”瓶子正在使用中。 1瓶(已开封)“星火味椒盐”,须在有效期内撕下两瓶标签,与合格的“正品星火味椒盐”放在一起; 3. 厨房操作柜合格品区有过期的“乐®福顺辣酱”美国1瓶; 4. 厨房操作柜合格品区有一袋已开封过期的“大桥味香鸡精调味料” 5、四楼厨房操作区储物柜合格品区有未封印的“一品山珍”,无生产日期和规格。 6、四楼厨房操作区储藏柜合格品区“优质野米”外包装仅标明原产国:美国,净含量:454克,保质期:3年,未见其他相关标示;7、四楼厨房冷柜合格品区有13袋“速冻鱿鱼花”,上面没有生产日期。这其中,1-4项为过期食品,5-7项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执法人员将依法扣押上述产品。
经核实,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并销售标签不合格的食品,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综合处罚:一、没收备案食品; 2、罚款15万元。
8号湘潭市玉湖区某服务中心销售总砷含量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保健食品案
据CCIC编号为4303180818477-S的检验报告显示,2018年8月15日在湘潭市某服务中心抽样的“权健牌康复胶囊”“总砷”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 2018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交付检查报告,并告知相关事项。 9月17日,该公司提出复检,10月29日得到“总砷”仍超标的结论。
执法人员于10月30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初进行询问调查,该产品直接从生产厂家权健总部采购。共采购35瓶,进货价175元/瓶,销售25瓶(含样品)。 10瓶),公司采用厂家直销模式,销售价格175元/瓶,无库存。
该公司无法提供该批次的购销记录及相关票据。当事人销售砷总量超标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处以8万元罚款。同时,检查结果将转送产地(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相应处理。
9.湖南某食品饮料企业生产销售的滴水洞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超标。
2018年11月12日,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天心区陈香岭桶装水配送中心销售的滴水洞天然泉水(矿泉水)进行检查,名义生产单位为湖南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2018-11-03,规格型号:18.9L/桶)对流通食品进行抽查。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韶山市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查封生产车间和成品瓶装水。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3日生产天然泉水(矿泉水)1050桶,以5元/桶的价格出售给供水站。截至案发时,全部销售已完成。该批天然泉水货值总额5250元,成本价2.8元/桶,违法所得合计2310元。
当事人屡犯:1、2017年11月27日,因生产经营不合格“滴水洞”天然矿泉水,被该局处以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87.32元的行政处罚; 2、2018年1月9日,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被责令生产经营滴水洞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管理局处以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049.5元的行政处罚; 3、2018年9月7日,滴水东所负责生产经营的铜绿假单胞菌、总砷(以As计)项目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天然泉水(矿泉水)被我局罚款10万元,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351.6元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该公司因生产经营滴水洞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而再次被查处。
该局依法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310元; 2、罚款8万元; 3、责令停产停业。
10号湘潭市岳塘区某酒类商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6月25日,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湘潭市岳塘区一家酒类专卖店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茅台酒、五粮液等。 、小木豆线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有五种:白酒、水井坊、酒鬼酒。当事人称,2019年4月至5月,通过回收方式采购茅台酒、五粮液、小木渡仙、水井坊、酒鬼酒32瓶,采购金额合计15520元,并放置在店内对外销售,直至事件的经过。不卖。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当事人违法经营金额为2179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向相对人没收侵权商品。处罚款5万元,并处5万元行政处罚。
11湘潭金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品超案使用食品添加剂
2019年2月27日,粤塘分公司收到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系统检验不合格报告(编号:2019-02SS011449)。对当事人生产的牛奶味吐司面包(生产日期:2019年1月1日)进行了抽样检验。发现那他霉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验证,“注意”步骤中使用了沙拉酱作为食品配料。该沙拉酱的成分表显示,含有食品添加剂那他霉素。此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食品添加剂的引入。涉案产品共生产50件(规格:5公斤/件)。当事人以95元/件的价格全部出售,总价值4750元,成本核算后利润总额47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75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元于当事人。
12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湘潭兰园路店处理超过保质期食品
2019年7月8日,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湘潭澜园路店”进行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营业室的冷柜内存放着2包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雨润”腊肉。检查时,两者均已超过保质期8天。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雨润”腊肉于2019年6月11日从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购买,共3包(块)(净含量:1.9)。公斤/块)。该食品保质期已于2019年7月1日到期,至事发时(保质期已过8天),共向消费者出售15份,合计16元/份,并有价格标签240元,违法所得234.59元。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本项规定,我局对相对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非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234.59元;三、处5万元罚款。
第13号谭某祖等人经营绿豆芽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
湘潭市玉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瑞丰农产品市场部分经营者销售添加“无根水”的绿豆芽。经过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一个多月的调查检查,该局执法人员最终认定谭某祖、甘某荣、龙某华销售非法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事实上,据统计,涉案货物总货值9000元,利润总额101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的要求豆芽》(2015年第11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010元,并处罚款42万元。元。
第14号 宋某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泡菜加工活动
2019年4月18日,市局执法人员对湘潭市玉湖区先锋街道钟村村通道路21号一处民房进行现场检查。该地正在生产加工酱菜,仓库内有成品酱菜17包,共225公斤。
经调查核实,该作坊未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泡菜加工活动。宋某的生产活动于2019年4月18日开始,共生产成品泡菜17包(225公斤)。
当事人未办理《小食品作坊许可证》从事酱菜加工活动,违反了《湖南省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小型餐饮、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规定。我们的局将没收225公斤非法生产的咸菜,并罚款党派。行政处罚为5,000元。
Mo Moqi和其他人的第15号商品伪造的注册商标
2018年11月27日,江西安市场监督局Lishan检验站的工作人员检查了一辆装有Shaoyang Daqu葡萄酒的货车。识别后,Shaoyang Daqu葡萄酒是假的。 28日,该案被转移到武市。公共安全局继续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后,此案是由刑事嫌疑人Long Mouwen,Pan Mouchun和其他人在Huang Qiaotou Village的Huang家中的“ Shanzao村”的Huang家中倒入“ Shaoyang Daqu”酒的瓶子中造成的。 Daqu“”从2017年出售到案件的事件,已经生产了10,000多件“ Shaoyang Daqu”,然后Long Wen,Mo Qi和其他人将伪造的Shaoyang Daqu Lile出售给江西安,西安格坦县和其他地方,最高价值超过一百万人民币。一到三年。
自今年以来,市法规和市政公共安全局的市政管理局加强了处决之间的联系,并严重破坏了各种食品和毒品违规行为,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到目前为止,这两个局已经调查了39起食品和毒品刑事案件,刑事拘留了49名嫌疑人,转移了44名嫌疑人,在省级部门的监督下调查了5起案件,并在行政上拘留了33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