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询问能否出台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乡村振兴。下面我们按税种整理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看看能否帮到您! !
增值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附加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苗木、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等,免征增值税。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农用薄膜、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钾肥和复合肥(企业生产复合肥所使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化肥产品占化肥原料总成本70%以上),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5]90号规定,《化肥》第二条、第四条自2015年9月1日起失效。)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的蔬菜,蔬菜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以作为副食品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包括经过挑选、清洗、切割、干燥、包装等工序的可以作为副食品的各种蔬菜、菌类和少数木本植物。 、脱水、冷藏、冷冻。加工蔬菜。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生鲜肉蛋制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部分生鲜肉蛋制品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蛋类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切块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和其他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及其破碎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上述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肉、蛋制品。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农业机械化耕作、排水和灌溉、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禽畜、水产动物的繁育和防病免征增值税。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有机肥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的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 、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征收增值税。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从事畜禽养殖业应采取“+农户”经营模式。家禽养殖,纳税人回收畜禽进行转售,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免征增值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7号)税务总局2019年版):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对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67号公告规定的规定已失效。 ,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省财政经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财政对机构、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9年,纳税人为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借款、发行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债券以及为上述融资性担保(以下简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份原担保合同的,所有原担保合同均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普惠金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上述三项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单独计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并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未单独计算的收入,不得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纳税人为农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居民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对上述融资性担保(以下简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份原担保合同的,所有原担保合同均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企业所得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所得税法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是指:
(一)企业下列项目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粮食、薯类、油料作物、豆类、棉麻、糖类、水果、坚果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3、中药材种植;
4、林木培育、种植;
5、畜禽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与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洋文化和内陆文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禁止项目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财税[2011]) 《畜牧渔业工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细化了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农民在计算应付收入时,贷款利息收入按90%计入总收入。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的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普惠金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7号公告) 2019年)规定: 5、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所得税 新建饮水工程优惠目录中规定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六、本公告所称饮用水工程,是指为提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饮水合作组织及其他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单位。饮用水工程的运营和管理。
...8.上述政策(除第五条外)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上述优惠治疗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养殖业、捕捞业且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范围的个人或个体户畜牧税、“四产业”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规定,占用耕地修建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农业生产(规模化养殖除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