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大事了!涉及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9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22年1月2日起施行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一件大事。为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全面提升,稳步提升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构建高水平监管、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性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输出出去”、“控制出去”的指示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与食品安全法律有机衔接,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在刀尖”舌头”,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农业农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质量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落实好各项法定制度和措施,巩固农业平稳健康发展态势。产品质量安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乡村振兴。夯实农业农村现代化基础。
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压实各方责任。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职责和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系统推进。
一是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二是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全流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管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 。
三是加强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人工作制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乡镇网格化管理要求。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事事有人负责、工作有人负责。有人有错。
四是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廉洁自律,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五是强化考核约束,健全问责机制,通过信访、通报等方式逐步压实责任。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理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从源头抓起。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相关规定,围绕农产品产地监管、农业投入品使用、标准化生产等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绿色发展导向,保障农产品生产安全,增强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
一是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督指导,推广使用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停药期规定。督促农药、兽药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人、销售日期、药品使用范围等。
二是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是突出质量提升,鼓励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实行分级分级,打造农产品品牌;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扩大优质市场供给。
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加强全过程风险管控。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新增了承诺合格证明、追溯、和信用管理。我部正在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定。各地要因地制宜,把法律确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考核、可实施的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抽查机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农产品品种风险管控,对生产主体实行风险分级动态管理。
二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关注农产品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情况、农产品生产记录等情况。
三是加强对承诺标准合格证明工作的指导,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出具承诺标准合格证明。鼓励和支持农民出具承诺标准遵守证书。
四是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鼓励信息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和留存生产经营信息,用追溯系统倒逼和指导生产。
五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六是强化监管执法,聚焦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药品的行为,严格控制常规药品残留超标。正确处理严格监管与包容审慎监管的关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特别是对农民来说,教育提醒和指导服务一定要放在前面,切实抓好。
五、配合实施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一)停止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再规定“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取消相关管理措施。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新法律政策要求精神做好相关工作。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受理(含证书复核、换证)。二是目前已受理的申请,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完成审核认证工作。三是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品标记。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进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停止签发农产品原产地证书。按照国务院清理政策文件的要求,2016年5月,原农业部废止了《关于印发农产品原产地证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农办食[2008] ] 第 23 号)。 202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品牌和认证事项的意见》,明确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不得要求村委会出具证明事项。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辖区内农产品原产地证书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告知村委会和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已取消农产品原产地证书制度,并承诺合格证书不仅体现了质量安全要求,还提供了生产主体、原产地等可追溯信息,是取代农产品原产地证书的新制度。要组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和村级协调员进村入户解读法律法规变化,提醒村委会不再发放农产品原产地证书。
(三)加强对标准认证工作承诺的指导。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管理办法。在办法出台前,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继续按照试点方案,继续加大力度。一是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尽可能开放,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农民出具承诺标准合格证明。二是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其尽快熟悉法律规定。对于收购的农产品混合、包装销售,如何出具承诺标准合格证明的相关办法正在研究中。三是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尽快建立健全承诺达标的农产品检验认证制度。四是对未按要求出具合格证明的,要加强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引导其自觉守法。
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宣传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纳入普法责任清单,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当前的普法任务。要坚持“三个方面”,确保层层深入、细致入微,扎实组织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习宣传活动。
一是组织一线人员及时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执法、科研队伍的新制度新要求,增强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开展相关工作的能力。工作。
二是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村、进基地、进农户,引导生产者规范用药、出具承诺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三是瞄准消费者,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展示安全优质农产品形象。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法律解释、培训大纲等辅导材料。各地要通过专家解读、专题培训、标语横幅、短视频、“清卷”等丰富多样的方式,组织选拔和集中培训一批普法宣传员。形成良好的法制宣传实施氛围,提高法制宣传实施的有效性。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契机,毫不放松落实“禁毒、控药残留、促改进”三年行动,扎实推进乡镇网格化管理、加强农产品上市等重点工作。提前督促抽查,不断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向好的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