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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24 00:01:2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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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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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增值税税率简化后的货物范围和进项税额抵扣适用11%税率的规定。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自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级降低为17%、11%、6%三级,取消13%的税率;农产品、天然气等产品增值税税率将由13%降至11%。

《通知》明确了增值税简化税率的具体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适用11%的税率: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供热、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空调、热水、煤气、民用煤制品、食用盐、农业机械、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响以及视频产品、电子出版物。

《通知》规定,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进项税额凭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增值税额应按增值税计算。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的,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的17%税率货物的原扣除额保持不变。

中国社科院金融战略研究所研究员张斌认为,在税率简化中,税率的变化会对下游行业的税负产生影响。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原扣除额保持不变,避免投入品扣除。扣除额的减少和税负的增加,体现了国家对涉及基本民生行业税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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