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出于强化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以及可持续利用的目的,为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人民生活需求,进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进行渔业资源保护等活动,本法适用。
第三条 渔业工作秉持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发展与安全予以统筹,对渔业资源保护以及可持续利用加以统筹,坚守量质都予以重视、创新来拉动驱动、绿色方向进行发展。
第四条 国家针对渔业生产实施这样一种方针,此方针是以养殖为主的,是养殖、捕捞、加工同时进行的,是依据各地不同情况、各有各重点的,以此来提升水产品供应保障的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当中,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在本行政区域以内的渔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方面,除了那部分由国务院划定,归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海域,以及专门的特定渔业资源渔场之外,其余部分是由和其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来实施监督管理的。
江河的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依行政区划监督管理,湖泊的渔业,也是如此,水库等水域的渔业,同样是这样;若为跨行政区域的,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执法机构,承担渔业执法工作,这些承担渔业执法工作的部门和机构,被统称为渔业执法机构。
第八条 国家对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成果转化予以鼓励、给予支持,针对渔业资源与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将优良水产品种、先进技术以及新型设施装备等进行推广,最终达成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的目的。
第九条 由县级往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得依据相关规定,把转产转业渔民的就业创业扶持、社会救助等工作做好,要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依照法律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条 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要遵循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构建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管理工作,以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一条 渔业生产者依据法律规定,以自愿的方式成立行业协会,该协会为它的成员供应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咨询等诸多相关方面的服务,进而发挥协调以及自律方面的作用,以此维护成员以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鼓励国家发展渔业互助保险,以及多种形式的渔业保险,以此增强渔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
第十二条 国家对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予以鼓励,积极投身于国际渔业治理当中,推动全球渔业资源实现科学养护以及可持续利用。
第十三条 外国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外国籍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且要遵守本法,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有规定的情况,那就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十四条 对于那些,在进行保护渔业资源工作方面,有着突出表现。在致力于发展渔业生产进程里,取得显著成效。于开展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之时,收获重要成果,并且实现成果转化。同时,并在传承渔业文化这件事情的表现上,成绩格外显著的。这样的单位以及个人,会依照国家所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他们表彰,同时还给予奖励。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五条 单位与个人被国家鼓励,去科学合理利用那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以此发展养殖业,国家还支持那种体现资源节约、具有环境友好特性以及质量安全的养殖模式。
国家予以鼓励,在海洋水域,依法开展绿色生态增殖养殖,在江河水域,依法开展绿色生态增殖养殖,在湖泊水域,依法开展绿色生态增殖养殖,在水库等水域,依法开展绿色生态增殖养殖,发展深远海养殖,开展对外养殖合作。
第十六条 国家针对水域、滩涂利用展开统一规划,进而确定出能够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并且建立起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据需要去组织编制,然后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地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还要和防洪规划,海上交通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等相衔接。
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像是港口、航道以及海上安全作业区等,禁止开展水产养殖的区域内,是被禁止进行水产养殖的。
第十七条 在单位以及个人运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来开展养殖生产的情形下,应当朝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去提出申请,接着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还要合理地确定养殖期限,进而许可其运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遵循国务院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这个行为过程当中,应当优先去安排,那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的渔业生产者,来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
(三)由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作出调整,所以要另外去安排养殖水域,还要安排滩涂来从事养殖生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着集体所有之势,或者属于国家所有,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以使用的水域、滩涂之地,能够让个人亦或是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展开承包行为,进而从事养殖生产活动。
第十八条 若是单位以及个人因为使用水域、滩涂来从事养殖生产而出现争议的,那么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去进行处理,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可以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九条 在县级之上的那些地方人民政府,因为公共利益有着相应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去变更,或者是撤回养殖证的行为情况之下,要是给某单位,或者是给个人造成了财产方面损害损失的时候,那么就应当给予公平的、合理的补偿。
进行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征收行为,按照有关土地管理而言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款规定来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县级以上,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以此来加强对水产品生产的基地的保护手段,则针对的是重要的养殖水域,还有在滩涂方面的进行保护性作为。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所需,要去确定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所,进而加强水产原种与优良品种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经由全国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水产新品种,需经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公告,之后方可进行推广。而水产新品种审定办法是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来制定的。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方面的活动,是应当去取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所核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然而,存在着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这种情况是除外的。
第二十三条 销售水产苗种,应当依照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规定实施检疫,运输水产苗种,应当依照有关动植物检疫行政法规规定实施检疫。
第二十四条 水产苗种若是进口,或者出口,应按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来实施检疫,要防止病害传入国内,还要防止病害传到国外,同时要加强生态安全风险防控。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当中,负责渔业渔政管理的那些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针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方面的指导工作,也应当加强病害防治那些工作。
第二十六条 要进行养殖生产,紧接着是运输,随后是销售等活动,这些都应当遵循本法,以及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绝不能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还有饲料,再者是饲料添加剂,或者是药物,甚至是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以此来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七条 从事养殖生产,要把水域、滩涂生态环境保护好,科学去确定养殖密度、规模等情况,合理地进行投饵、投饲以及使用药物,养殖排放尾水需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绝不能造成水域、滩涂出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第二十八条 水产苗种生产者,以及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内容,如实去记录水产苗种亲本的引种情况,还有引种之后的培育情况,以及苗种繁育生产的相关情况,疫病防控的情况,用药的情况,投入品使用的情况,产品销售等方面的信息,并且至少要保存二年。
第二十九条 养殖水生生的外来种,养殖杂交种,这事应当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还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此防止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方面的风险。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三十条 国家按照捕捞量比渔业资源增长量低的准则,去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进而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以及评估,以此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其他管辖海域,其捕捞限额总量是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来确定的,确定之后上报给国务院批准,接着再逐级分解下达;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是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确定或者协商确定的,确定后同样逐级分解下达,并且要向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是应当去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的,其分配办法以及分配结果是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并要接受监督。
省级别以上的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捕捞限额制度施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超出上级所下达捕捞限额指标的情形,应当在其次年的捕捞限额指标里进行核减。
对于特殊种类渔业资源,其捕捞限额管理,是要按照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所拥有的有关规定来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 遵循捕捞能力跟渔业资源可捕捞量相适配的准则,国家来进行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确切的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中负责渔业渔政管理的部门,在处于渔业船网工具所设控制指标区域范围之内时,会依据所规定的各项权限,进行分开等级、区分类别地批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对于那些理应获取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渔业船舶而言,单位以及个人只有在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之后,才能够进行制造、改造,并且才可以申请检验、登记。
不允许给那些理应取得却还没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单位以及个人制造渔业船舶,也不准改造渔业船舶,或者不依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核定的内容去制造渔业船舶,改造渔业船舶。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船转让。
第三十二条 国家针对捕捞业施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准发放。
于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渔业资源渔场开展捕捞作业的情况,其应当获取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放的捕捞许可证。
要到公海去从事捕捞作业的行为,那是应当获取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的,并且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
到其他国家管辖海域去从事捕捞作业这种行为的,是应当要经过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并且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以及有关国家的法律。
捕捞许可证,不可以进行买卖,不可以拿去出租,不可以予以出借,也不可以通过其他的形式去转让,并且不可以对其进行涂改,不可以去伪造,更不可以予以变造。
个人以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途径零星获取水产品的行为,并非属于捕捞作业范畴,无需申请捕捞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理应强化管理,以此防止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
第三十三条 取得捕捞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备有国籍证书,具备检验证书,若不使用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则不在此列。
(二)渔具、捕捞方法符合有关规定;
(三)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所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这份许可证应当要和上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互适应。

第三十四条 对于从事捕捞作业的那些单位以及个人而言,应当依据捕捞许可证所规定的作业类型,还有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以及捕捞限额等方面来开展作业。
供海洋使用的大中型渔业船舶,需要如实地进行填写作业日志,要对捕捞作业、转载、以及购销等方面的信息予以记载,并且最少要保存两年的时间。
从事辅助捕捞作业相关作用 的船舶,不可以去从事捕捞作业这项行为;要是存在携带渔具航行、保持停留这种现象的情况下,需要开展进行捆扎、覆盖覆盖这样的操作。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需符合适航要求,要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安全通信导航设施设备,安装船位监测设施设备,安装消防设施设备,安装救生设施设备,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设备,且要确保这些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要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要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从事渔业的船舶,不可以超出由船舶检验证书所核定的航区实施航行以及作业。任何的单位,还有个人,都不允许对渔业船舶相关的安全通信导航信息数据进行篡改,或者隐瞒,甚至是销毁。
渔业船舶得依照相关规定去做标识,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不可以擅自把渔业船舶标识进行涂改,或者遮盖,又或者损毁,还不能伪造,更不能变造,也不准冒用,同样不许借用渔业船舶标识。
国家推广使用渔业船舶标准化船型,提高渔业船舶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经过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才能够下水、作业,这些渔业船舶是通过制造、改造、购置、进口而来的。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去制定。
第三十七条 船舶若没有船名船号,没有渔业船舶证书,没有船籍港,是被禁止从事捕捞作业的。
对于前款所规定的船舶而言,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不可以为其去提供供油服务,不可以为其供水,也不可以使其供冰,同时还规定不得代冻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不得协助转转载运,不得帮忙承接运输,不得予以收购,不可以去进行加工,更不允许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渔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在县级以上的,应当针对处于本行政区域以内的渔港,强化监督管理工作,以此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要是改变了渔港的性质,以及功能,还有范围,那么就应当去征求有关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存在的意见哟。
对于渔港所有者,以及经营者而言,应当强化渔港建设,还要注重维护工作,需遵守渔港管理章程,并且要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同时也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进而提供停泊补给,以及应急避险等各类渔港服务。
第三十九条 国家施行举措,对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予以鼓励、扶持,强化与周边邻国的渔业协作,一同养护渔业资源。
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
第四十条 国家对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予以强化。海洋层面的重要渔业水域,是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之后,进行划定并且公布的;而其他重要渔业水域,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水行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进而划定并公布的。
若编制规划涉及重要渔业水域,那么在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之际,要把对渔业资源的影响当作专题内容,并且征求同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受国家保护,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与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国家建制且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任何单位,以及任何个人,要是没有经过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那么就不可以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里面从事捕捞活动。
禁止非法占用或者破坏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污口。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加大对水产种质资源展开调查的力度,进行收集工作,予以整理,实施鉴定,开展登记,实施保存,进而建立起水产种质资源库。
国家在水产种质资源方面拥有主权,对于利用我国水材质种质资源去开展国际科学方面的研究合作,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来获取批准,要确保中方单位以及中方研究人员在整个过程中、在实质层面上参与到研究中,并且要依据法律来分享相关权益。
水产种质资源的进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出口同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于首次进口的水产种质资源,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以此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名录。
第四十三条 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范畴内,应当依据各地不同情况,采取增殖放流的举措,或者进行建设海洋牧场工作,亦或是投放人工鱼礁,又或者种植海藻场,再或者种植海草床等措施,以此增殖渔业资源,进而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中负责渔业渔政事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能够向那些获得利益的单位以及个人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收取行为以及使用情况,是依照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所制定的相关规定来执行的。
第四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依据渔业资源状况,按照水生生物繁殖生长规律,考量重点水生生物物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需要,展开科学论证,进而设立并公布禁渔区,明确禁渔区的区域范围,又设立禁渔期,明确禁渔期的起止时间,还明确禁止作业类型等,并且加强宣传教育。
禁制违背那些针对禁渔区域、禁渔时期所设规定去开展捕捞行为,禁制违规进行垂钓。禁制渔业船舶违背禁渔区域、禁渔时期的规定来行驶、停靠。
第四十五条 不允许运用炸鱼、毒鱼、电鱼这般破坏渔业资源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办法去开展捕捞行为,不允许携带炸鱼、毒鱼、电鱼这类破坏渔业资源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
杜绝制造,不能进行销售,且不准使用被禁用的渔具。不准使用比最小网目尺寸还小的网具去实施捕捞。国家予以鼓励,并且给予支持,让使用依照推荐渔具目录所规定的渔具来开展捕捞作业。
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且要及时调整的,是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禁用渔具目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推荐渔具目录。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 不准捕捞具备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有鱼卵的亲本;要是在捕捞作业之际不小心误捕了,那就应当马上放生;缘起科学研究、养殖、渔船过坝、增殖放流,又或者其他特别需求,确实需要进行捕捞的,应当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于指定的区域,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限额开展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四十七条 在重要渔业水域展开以建闸、筑坝、航道建设、港口建设等为内容的工程建设,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当中应当涵盖针对于渔业资源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的内容,针对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情况,应当针对其对渔业资源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编制专题论证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查相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际,应当征求同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依照经批准合格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定要求,建设单位得去建造供鱼通过的设施,或者采取别的用于渔业资源保护的措施。与之相关的那些渔业资源保护设施,要和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一块儿进行设计,一块儿予以施工,一块儿投入使用。
第四十八条 针对那种用于渔业,并且还同时具备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水行政部门、渔业渔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去确定渔业资源保护以及渔业生产所需要的最低水位线。
在水工程的规划方面,其建设过程中,运行阶段以及拆除等环节,均应当着重加强对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而水工程管理单位,需要合理地去制定调度规程,在保证防洪安全得以确认,供水安全也得以保障的前提条件之下,开展那些符合水生生物生长繁育所需要的生态调度活动。
第四十九条 禁止围湖造田。重要的水产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五十条 开展水下爆破作业,进行水下勘探作业,从事水下采砂作业,以及开展水下施工等作业,若这些作业对渔业资源存在严重影响,那么作业单位应当事先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展开协商,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此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要是造成了渔业资源损失,那就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来保护以及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进而防治污染。
杜绝往开放的水域之中,投放水生的外来物种,以及杂交物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需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而关于渔业污染事故的各种状况,要展开调查处理,具体执行方式,是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进行的。
第五十二条 国家针对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举措,以此来防止它们走向灭绝的境地。禁止展开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而要是因为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的需要,确实有必要进行捕捞的话,那么就要依照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去执行。
在所进行的捕捞活动期间,要是出现了误捕那种珍贵的、处于濒危状态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情况,那么就应当马上及时地采取救护以及处置方面的措施,并且还要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去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渔业执法的相关机构,需要强化针对渔业工作的监督以及检查的力度,时刻准备着去查处那些出现的违法行为。
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设施,实施现场检查;
(二)朝相关有关的单位以及个人去问询情况,去查看、去复制有关的证书、有关的文件、有关的档案、有关的记录、对应的电子数据等一系列相关资料。
(三)责令开展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船艇停止航行,施行登临检查或者调查。
(四)作出责令,针对那些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还有从事相关活动的船舶,禁止它们离港,或者责令它们开往指定地点。
(五)封堵涉嫌违规开展渔业生产以及关联活动的场地,查封、扣压涉嫌违规开展渔业生产以及关联活动的船只、车辆以及相关渔具、养殖设施、投入物件、水生生物及其制品等。针对查封、扣压的鲜活、易腐水生生物及其制品,预先依规拍卖、变卖或选取其他合理形式处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四条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的渔业生产作业等活动,由海警机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渔业生产作业等活动,同样由海警机构依该法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海警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能够采取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当渔业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做事,人数不能少于两个,而且要依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同时出示执法证件,以此保证执法规范得以遵守。
渔业执法人员使用标示有专用标志的执法船舶的,即为表明身份。
第五十六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服从调度。
停靠在进港停泊状态下的远洋渔业船舶,还有外国籍渔业船舶,以及装载着渔获物的相关船舶,这些船舶都应当靠驻在指定的泊位之处,并朝着港口所在地的渔业执法机构去进行报告。国家对其他渔业船舶在指定港口靠泊以卸载渔获物的行为持鼓励态度。
国家鼓励实行渔获物可追溯管理。
第五十七条 远洋渔业的船舶,应当从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口岸,出境并且入境,还要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口岸的检疫,接受口岸的检查。
第五十八条 其中,渔业执法机构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国籍渔业船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这是依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要求,并且它也是基于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规定,来完成该监督检查任务,包括港口国监督检查以及沿岸国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五十九条 具有外国国籍的渔业船舶,以及装载着渔获物的相关船舶,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港口去装卸渔获物时,应当要经过有关的港口主管部门给予批准,并且要前往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所批准的港口进行停泊,还得按照有关规定去接受口岸检疫、检查。
被认定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外国籍渔业船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规定,不可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第六十条 关于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方面,应当会同相关的其他部门,去加强渔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并且要依照国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建立起信用记录制度。
第六十一条 渔业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中,渔业渔政主管的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的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彼此之间的协作,一起去防范渔业船舶跟商船碰撞事故的发生,以此来保障相关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六十三条 针对实际所需,渔业执法机构、海警机构同有关部门以及机构构建协同执法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且加强执法配合。
第六十四条 存在于任何范围之内的单位以及个人,针对于违反了本法的行为,具备向渔业执法机构或者海警机构进行报道或告发的权利。而接收到这种报道或告发的机构,应当在适当时机遵循法律规定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