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唯有构建起这样一种格局,即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共同参与协同治理,才能够促使农业生产者“一诺千金”的那种承诺,切实转化成为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李海楠
顺应新形势新要求,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农业生产者对其生产农产品安全性的“自我声明”,能发挥出“一诺千金”的法律效力?这备受各界关注,该制度真能如此吗?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属于民生之基础以及发展之要点所在,近年来相关部门发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这个办法里面包括了适用于蔬菜类与水果类以及茶鲜叶类,还有畜禽类、禽蛋类、养殖水产品类等农产品,若是开具合格证,必须要基于质量安全控制或者检测结果,而且要如实进行记录,并且保存最少六个月这段时间,以上这些都是有明确规定的。
有一个名为《办法》的相关规定,它将会从2026年2月1日开始施行,其目的在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进行规范,还要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以此来保障农产品的安全。
尤为值得提及的,此呈法规文件《办法》身为部门规章,借助这般机遇达成了对上一级法规有关制度构建方面要求的衔接。2022年经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法之中明确规定要采用“承诺达标即准入”的监管形式去替代往昔“检测合格才上市”的监管形式。随着《办法》即将予以施行,经由落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制度创新举措,也正式拉开了我国农产品领域新型监管模式的舞台大幕。
农产品抵达市场的通行证,是产品进入市场的关键凭证,这个凭证就是合格证,它还是连接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重要纽带,更是质量安全追溯的起始点。《办法》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制度,办法明确了农产品合格证的定义,规定了其适用范围,还详细说明了开具、收取以及保存合格证的规范方式,这有助于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推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进而助力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水平。
《办法》一共有22条,它依照开具范围、不同主体责任要求、标注内容以及开具方式、相关违法情形还有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其中针对生产者“开具合格证”、收购者“收取和保存生产主体开具的合格证”的应然性规定,进一步把质量安全承诺具象化为可追溯的合格证。
与此同时,《办法》还提出,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要求其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情况、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并且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

可以看到,这于一定程度之内强化了生产者以及收购者的双重责任,对解决“生产者随性乱使用、收购者盲目去收购”的监管棘手难题是有帮助的。特别是,《办法》明确提出来“依照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进信用记录”的要求,还进一步明晰了借助信用记录连接市场准入的举措,这对向外树立“违规所要付出的成本远远超过短期所获取的收益”的行为约束是有帮助的。
正是因为有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种惩戒机制,法治保障也就才能够产生威慑,一方面来说,能够对市场行为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呢,还能够凭借信用约束让主体进行自我约束。按照《办法》,农业农村部门会进一步加强跟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健全部门之间问题通报、会商研判、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积极推动合格证应用,跟农产品追溯、信用监管一块儿,提升智慧监管的水平。
这表明,会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作,使合格证应用衔接更为顺畅,达成“一证通行”以及全链条连贯,进而促使合格证制度发挥功效。举例来说,借助“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搭建起政府、企业、消费者一同参与的治理架构。这种透明化机制不但提高消费者信任程度,还经由社会监督产生强大的倒逼力量。
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而言,《办法》这项举措的推出,不只是制度创新层面的突破,更是治理理念方面的革新。它是借助“承诺、履诺、验诺”组成的闭环管理模式,把质量安全责任由外而内地转化为生产者的自觉行动,又由内而外地转化为可追溯的制度约束,最为终达成从“被动监管”向“主动合规”的转变,是这样的情况。
对于这条制度创新的道路而言,政府部门严格执法是需要的,生产者诚信经营也是需要的,消费者理性监督同样是需要的。只有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协同治理的格局,农业生产者“一诺千金”的承诺才能够真正转化为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总 监 制丨王列军 车海刚
监 制丨陈 波 王 彧 杨玉洋
主 编丨毛晶慧 编 辑丨陈姝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