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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依据商品(包括应税劳务)在流通过程中形成的增值额进行征收,是一种流转性质的税收。其计税基础在于商品生产、流通及劳务服务过程中的各个阶段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附加价值。作为价外税,它由消费者承担,只有当商品或服务产生增值时才需缴税,无增值则无需缴税。
企业若面临增值税税负较重的情况,对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以及所需凭证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如何着手解决呢?

一、概念
增值税进项税额,即纳税人在购置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所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金额。通俗来讲,这指的是企业在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支付的费用中包含的增值税部分。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这部分税额可以用于抵消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销项税额,进而降低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若一家公司采购原材料需支付1000元,且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则该原材料的总成本为1000元加上1000元乘以13%,即1130元。在这1130元中,额外增加的130元(即1000元乘以13%)构成了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货物采购涵盖了对原材料及库存商品的购置。比如,某服装生产企业为生产服装而购买布料,此时,布料供应商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明的税款,便能够作为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企业若采纳外部提供的加工服务或维修服务,诸如机器设备故障时,聘请专业维修机构进行修复,并在支付相应维修费用并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该发票所载税款可用于抵扣。
服务购进领域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现代以及生活等方面的服务。以企业为例,若其聘请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并支付费用,取得专用发票后,该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便可以用来进行税额抵扣。
企业在获取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商标权,或购置不动产如房产、土地时,所缴纳的增值税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抵扣的。比如,若企业购置了办公场所,并在获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该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便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抵扣。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乃最为普遍的抵扣证明。企业一旦获取此类发票,便须在指定时限内(即自发票开具之日起计360天)完成认证,或借助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发票用途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企业在进口商品过程中,海关将出具一份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文件作为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在购买农产品时,若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则可依据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上所载明的农产品购买价格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同样可用于抵扣。若企业对农产品进行收购并支付了10000元的款项,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那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10000元乘以9%,即900元。
代扣代缴税款的证明文件:对于在境内进行应税活动但未在境内设立营业场所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其增值税的扣缴责任由购买方承担。在购买方进行增值税扣缴并获取的完税证明中,所列明的增值税金额可被视作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四、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比如,公司购买的一批货物若用于员工食堂(这属于集体福利),那么这些货物的进项税额便无法进行抵扣。若所购入的货物同时适用于常规计税方式及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或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则其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完全扣除。
非正常情况下损耗的购入商品,以及与之相关的劳务和运输服务,所谓非正常损失,系指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商品被盗、遗失、腐烂或变质,亦或因违法法律法规而使商品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或拆除的情况。比如,企业仓库中的原材料因管理不善而腐烂变质,这些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便无法进行抵扣。
若产品或成品遭受非正常损失,涉及到的采购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以及运输服务费用:一旦产品或成品出现此类非正常损失,那么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上述采购货物等相应的进项税额便无法进行抵扣。

五、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若在购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后,发现这些资产无法再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便需将之前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以购入的原材料为例,若企业已将这部分材料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后来该批材料被用于职工福利,则必须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转出方式需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通常依据最初抵扣的进项税金额,或者依据成本及扣除率等不同方法来核算转出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