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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风险大,虚开犯罪频发,企业需警惕
    发布时间:2024-09-26 00:01:18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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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体(农户)购进农产品时开具的发票,可以作为税前费用凭证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自开自抵”特性导致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猖獗,很多案件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企业面临巨大的犯罪风险。以下就是一起典型的冒充农民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案件,下图为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和购货企业自开的发票,这些发票虽然不是普通的增值税发票,但可以用来计算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也可以构成《刑法》第205条规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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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

(2019)云行中503号

(该案例已被删除)

原审认定,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沈某安排刘某注册成立宝山雅湾公司,被告人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被告人沈某为实际控制人。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沈某安排沈某在宝山招聘褚某、姚某等员工,以农户名义开具大量“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1355张,金额共计117425248.10元,其中水果、葵花籽收购发票1254张,金额115207826.6元,蔬菜收购发票101张,金额2217421.50元。随后,通过“云南省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系统向保山市隆阳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进项税共计14977017.46元。在发现保山雅湾公司开具发票存在异常后,保山市隆阳区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调查,并于2016年1月11日约谈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伟,采取了停止提供发票、拒绝办理出口退税、拒绝抵扣进项税等措施。经调查鉴定,沈某、沈伟在保山亚万公司未开展水果、葵花籽收购业务的情况下,冒充农户,虚构向农户收购农产品的事实,虚开“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837张,金额共计76,421,648.00元,并声称抵扣进项税9,934,814.24元。2017年10月19日,沈伟在泰国巴吞他尼府被泰国移民警察抓获,同年12月26日移送中国警方。2017年10月19日,沈某向保山市公安局自首。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沈某犯开具虚开的税款发票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沈伟犯开具虚开的税款发票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案扣押的4张原始发票存根、宝山雅湾公司的总帐、明细帐及凭证附件作为物证予以依法没收。

宣判后,原被告人沈某、沈伟提起上诉,称本案涉案行为属于组织性质,不属于自然人的犯罪行为,开具假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与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出口收汇协议,并不是为了抵扣退税;宝山雅万公司开具假发票的行为仅是违反行政违法的行为,宝山市国家税务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与刑事立案侦查不一致;一审认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宣告上诉人无罪。沈某的辩护律师也作出了同样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上诉人沈某在保山注册成立了宝山雅湾公司,沈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女儿上诉人沈伟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沈某指使沈伟安排公司员工购进农产品117,425,248.10元,开具“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355份。后通过“云南省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系统向保山市隆阳区国家税务局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共计14,977,017.46元。经保山市隆阳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发现该公司发票存在异常,未办理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抵扣。经侦查及司法鉴定,沈某、沈伟在保山亚万公司未开展水果、葵花籽收购业务的情况下,冒用农户名义,虚构向农户收购农产品事实,虚开“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837份,价款及税款共计76,421,648.00元,申报抵扣进项税9,934,814.24元。2017年10月19日,沈伟在泰国巴吞他尼府被泰国移民警察抓获,同年12月26日移交中国警方。2017年10月19日,沈伟向保山市公安局自首。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注:通过此部分,可以详细了解该类罪名的主要证据类型,本判决书内容比较齐全,基本涵盖了虚开发票罪的大部分证据类型)

1、云南省保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保山亚万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及经过证实,保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4月15日对保山亚万公司涉税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截至2016年3月31日,保山亚万公司开具农产品发票1355张,金额117,425,248.10元,其中收购水果、葵花籽发票1254张,金额115,207,826.60元,进项税额14,977,017.46元。公司为自己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认为已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6年9月9日,保山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查。2017年10月19日,泰国移民局警方在泰国巴吞他尼府MUBANSIWALI市场将沈伟抓获,并于同年12月26日将其移送保山公安局。2017年11月19日,沈伟向保山市自首,供述其为保山雅万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有假发票均是在其授意、指挥下进行的。

2、境内企业登记基本信息表、工商登记材料、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均证实,2015年11月17日,宝山雅湾公司在宝山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沈炜。

3、发票领购记录、宝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编制的《宝山雅万公司发票领购使用情况明细表》、空白发票收据、宝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编制的《宝山雅万公司发票领购审核信息》、宝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编制的《宝山雅万公司案件委托协助调查情况表》、税务稽查报告、4联原始发票存根联证实:(1)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1月4日,刘家强以宝山雅万公司名义分6次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2372张(5联); (2)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保山亚万公司共开具发票1,355张,金额合计117,425,248.1元,核查空白发票1,005张,作废发票12张。所开具发票中,开具水果、葵花籽类增值税普通发票1,254张,金额合计115,207,826.6元,开具蔬菜类发票101张,金额合计2,217,421.5元:(3)保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委托当地稽查局对宝山亚万公司开具的1,355张发票的2,507家销售商是否存在收购业务进行核查,除3笔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外,联调结果均为“未与销售商发生收购业务”。

4.宝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调取了宝山雅万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确认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宝山雅万公司共申报免征退税出口销售金额117,425,248.1元,应抵扣税额14,977,017.46元,但因宝山税务局发现其开具发票存在异常,导致实际税额并未抵扣。

5、《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与通海时光蔬菜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确认,2015年11月14日,隆阳区政府与通海时光蔬菜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沈某夫妇经营)签署了《万亩蔬菜花卉种植加工及进出口贸易项目》合作战略框架协议,要求乙方在30日内在隆阳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2016年实现农业产值10亿元以上、农业总产值4.5亿元以上。

6、《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奖励2015年度商务工作先进企业和个人的通知》、《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隆阳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银行交易凭证证实,2016年初,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奖励办法,以“外贸稳增长奖励”方式向宝山雅万公司奖励资金67.94万元,目前该笔资金已划转至宝山雅万公司账户。

7、蒲漂镇政府出具的情况报告证实,2016年5月,宝山雅万公司在保山市丙赛种植蔬菜191亩(公司+农户模式),宝山雅万公司向农户提供种子、化肥,雅万公司负责收购,农户的收购款至今未支付。

8、保山雅湾公司《农产品采购日记账》证实,保山雅湾累计采购农产品276,197,100.80元,根据该公司2016年5月23日提供的会计账簿,其采购农产品记入应付账款,2016年3月31日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为275,191,541.95元,说明该公司尚未支付采购该等农产品的款项。

9、情况说明,确认宝山税务局稽查局调查发现,雅万公司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收购水果、瓜子等经营活动记录内容不真实,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没有相应的进货资金、货物运输、包装物料,出口收汇造假或没有出口收汇。

10、富电银行宝山支行交易明细、农业银行河口支行开户信息及业务凭证、建设银行河口支行交易明细及税务稽查报告证实:(1)2015年12月10日,沈炜以其外国护照的缩写PS在富电银行开立了99×××62账户,在河口县农业银行开立了NRA24×××90账户; (2)经税务机关核查,宝山雅湾公司所收外汇资金先从6228461926000224963(沈某某妻子李某3的账户)划转到名为SODSAKORNKAEWCHOUNG(6217003910004116035)的账户,再从尾数为6035的账户转入尾数为0090的账户,再从尾数为0090的账户跨境汇至宝山雅湾公司账户,最后从宝山雅湾公司账户(尾数为3862)划转至刘家强、李某3的账户,完成了收汇假象。这与沈某某供述将所收资金以“虚假出口订单”为目的进行转移,完成收汇假象相一致。

11、关于收购资金情况的说明,确认宝山雅万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5月25日向宝山国家税务局说明,收购资金主要来源为未经过公司银行账户收付款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总额为2.011亿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这一点。

12、宝山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宝山雅万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缴纳过任何税款;宝山雅万公司开具虚开发票的行为是其收购水果、瓜子等经济经营活动内容不真实、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没有相应的进货资金、货物运输及包装物料,伪造出口收汇或没有出口收汇。

13. 证人证言

(1)许某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在保山亚万公司工作,根据该公司褚某提供的购菜日记中的农户姓名、身份证号、购菜品种、金额等信息,从税控系统开具蔬菜收购发票。沈伟称,该公司刚到保山,货源尚不稳定,所以先从通海购进发货,由保山公司开具发票,自己从未见过该公司进货。

(2)杨1号供述称,2015年底至2016年初,他在宝山亚万公司工作,负责开具水果发票。公司经理沈伟把农户姓名、身份证号、收购品种、数量、金额等信息交给他,他便通过税务发票系统开具发票。他总共开具了1000多张发票,但具体金额他不记得了。他从未见过该公司收购的货物,也不确定是否有真实的收购交易。

(3)杨复兴供述,其于2016年3月24日至9月在宝山亚万公司工作。2016年4月,亚万公司在蒲漂种植蔬菜1000亩,模式是公司提供苗木、农户种植,公司负责收购。5、6月份,公司收购蔬菜60至70吨,辣椒约1吨。其他是否收购未知。

(4)姚某供述称,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月30日期间,他在宝山亚万公司上班,与褚某是该公司出纳员。他们按照沈伟的安排,通过系统进入“电子口岸”窗口,核对公司水果出口总数量、总价。然后根据沈伟提供的农户基本信息,将总金额、金额分配到每个农户。填好表格后,将表格和“电子口岸”信息交给另一名员工操作。最后将《农产品收购日记》(工商用)交给杨1开具《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沈伟告诉他,这些农户的信息都是她所在的通海时光公司在村里收集的,有一部分是从村干部手里购买的。截至2016年1月底,其日记中的金额已逾2亿元。

(5)李宝兰供述称,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月30日期间,她在宝山亚万公司工作,负责包装成本核算和销售汇总工作。其工作流程是,沈伟给姚某一张卡片,姚某将卡片插入电脑,登录“电子口岸”查询出口数量、金额、出口关务、目的地等信息。姚某根据查询结果,制作水果“农产品采购日记”(工商用),褚某根据查询结果,制作蔬菜“农产品采购日记”(工商用)。随后,水果、蔬菜日记和“电子口岸出口汇总表”通过QQ发给她。她根据日记和汇总表,制作包装明细、确定包装成本,完成后打印给沈伟。她的另一项工作是销售汇总。次月5号之前,她根据姚、楚二人做的日记,把公司的销售情况汇总了一下,做了一张《进销存分类统计表》,做完就交给了沈巍,她从来没见过公司搞过瓜子、蔬菜、瓜子什么的采购。

(6)褚某证言证实,自己通过面试,在宝山亚万公司工作至2016年1月30日离职,在公司财务部工作,负责用电脑编制蔬菜《农产品购进日记》(工商专用)。沈伟把母亲李3的QQ号和密码给了他。他在自己的QQ邮箱里找到《报关单》的扫描件,把总额分配给沈伟分配给自己的每个农户,编制日记,然后发给李宝兰,再由杨1、徐某开具发票。

(7)刘家强供述称,他与沈伟是堂兄弟。2015年11月中旬,沈伟让他与刘家旭到宝山注册成立宝山雅湾公司。公司注册时,他被任命为公司总经理,但未出资,实际是给沈伟打工。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是沈伟,主要负责公司在蒲漂海子村的蔬菜种植基地,采取公司+农户的合作模式,从通海拉蔬菜苗、肥料、农药到农户手中,种植后由公司负责回收。2016年6月,公司收购“小铁头”和“紫彩兰”各一次,2016年7月底,收购小米拉一次,此后,公司未开展任何业务。

(8)杨开帆的证言证实,其在红河州没有柠檬种植基地,也从未向保山亚湾公司销售过柠檬。

(9)杨俊贤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4年,其在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承包了36亩葡萄种植基地,因亏损,于2015年4月将该基地转包给他人,2015年未向任何公司或个人出售葡萄等水果。

(10)许永胜供述称,2014年,沈某口头承诺收购其种植的石榴,但沈某从未前来收购石榴,也未将石榴出售给宝山市亚湾公司和通海县时光蔬菜公司。

(11)靳少春供述:2018年8月,通海时光蔬菜公司李一找到他,想收购其种植的油桃、梨,还拍下其身份证照片带走。但宝山亚湾公司和通海时光蔬菜公司均未向其收购水果。

(12)岳万伟供述,其两三年前曾向通海县时光蔬菜有限公司销售过几车辣椒,当时还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但从未向宝山市亚万公司销售过橘子。

(十三)文山州丘北县八道哨乡大布红村杨虎玉等355人的证言;文山州丘北县泥脚乡地白村付红英等93人;文山州盐山县平原镇大白湖村郭玉兰等12人;玉溪市华宁县华西镇华西社区张瑞云等71人;玉溪市华宁县盘溪镇新村刘华村等6人;大理州宾川县周城镇前所村刘桂香等6人。经大理州宾川县周城镇白庄村贾鹏飞等22人证言、大理州宾川县李教村吕子菊等4人证言、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卢玉龙等7人证言、昭通市昭阳区洒雨镇大桥村李2号等共计585人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均未向保山亚湾公司、通海时光蔬菜公司销售过瓜子、水果、梨等农副产品。

14、司法鉴定意见及鉴定通知书确认,保山中信司法鉴定所依据保山市提供的犯罪卷宗及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材料,依据会计法律及相关规定对保山雅万公司《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联数、价税总额、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保山雅万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向2507户农户采购农产品,涉及采购金额273,062,536.80元,其中开具水果、葵花籽类发票1,254张,金额合计115,207,826.6元。扣除虚假发票中难以核实的农户身份信息或农户身份信息真实但农户本人因外出务工、学习、结婚、死亡等原因无法核实后,查明保山市亚万果蔬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837张,价税总额76,421,648.00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9,934,814.24元。

15、(2002)祥行初26号刑事判决书、(2005)3字第704号释放证明书确认,申某因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2年4月22日被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5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

十六、上诉人的供述及辩解

(1)沈某供述称,其与妻子共同经营通海时光蔬菜有限公司,2015年10月与宝山市隆阳区政府签订了《招商合作协议》,并安排刘家强、小庄在宝山注册成立宝山雅湾公司,由其女沈伟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完成与宝山市隆阳区政府签订的出口创汇协议,其指使、安排沈伟让公司员工按其要求开具农产品发票。 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雅万公司共计开具27​​619.7100.08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上销售金额约有30%为真实,即他将通海时光蔬菜公司收购的果蔬以宝山雅万公司的名义出口,蔬菜收购、出口全部为真实。另外,发票上的水果、瓜子等部分为真实,虚假部分是他找深圳万隆报关公司老板曾仕强帮忙操作,即深圳万隆报关公司从一家无出口资质的公司收到水果后,以其公司名义申报出口,属“双单”。他向报关公司支付了出口金额2%的手续费,共计向报关公司支付了约400万元手续费。深圳万隆报关公司报关后,将报关单发给沈伟的公司,沈伟安排公司员工根据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水果名称、数量、价格等信息,制作一份《农产品收购日记》,将总量分摊到每个农户,根据数量计算成本,然后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真正的报关出口也是这样,因为这样财务上比较省事,所用的农户信息是通海时光公司和宝山雅万公司在收购过程中的中间人提供的,随后将农户信息发给沈伟,沈伟安排公司员工开具发票。其虚假出口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税费,而是为了在宝山立功,完成与隆阳区签订的合作协议。

(2)沈伟证言,2015年11月,其父沈伟与保山市隆阳区政府签订协议,在保山成立公司,做果蔬生意。随后,沈伟在保山注册成立了宝山雅湾公司,并由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为他及其堂兄刘家强。他按照沈伟的要求上传、下达指令管理公司事务,主要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一个组负责蔬菜生意,一个组负责水果生意,具体业务处理也按照沈伟的指令进行。他先在网上登录“电子口岸数据”查询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再查看其公司前一天出口报关单的报关单。报关单上记录了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等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分摊到每个销售货物的农户身上。随后,他为水果或蔬菜准备了《农产品采购日记》(工商用),然后准备包装明细,确定包装费用,编制出口货物装箱单,最后为采购的农产品开具发票。农户信息由沈某通过U盘或QQ发给他,他再发给公司工作人员开具发票。他曾在通海世关租用的冷库里看到过采购的蔬菜,但没见过采购的水果。

上述证据经一审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该法院认为,上诉人和沉魏建立了Baoshan Yawan公司以违反刑法的出口税收,并构成发行虚假发票以进行税收减免的罪行,并应根据法律进行造成的税款,并将其指导为agrival of Recriratirals。校长虽然沉韦扮演了较小的角色,并且是同谋,根据法律,惩罚得到了缓解。

上诉人和沉魏都声称这是一个组织性质的罪行,而不是个人犯下的犯罪,发现沉的安排和宣言是使用Baoshan Yawan公司来虚假的,而不是宣布该组织的诉讼上诉和辩护意见没有虚假的税收扣除发票与其客观行为不一致,并且没有提供令人信服和合理的解释。意见对刑事案件申请和调查是自相矛盾的。经过调查,在执法过程中,Baoshan市政税收局发现,Shen和Shen Wei犯下了非法和犯罪行为,并且将其转移给公共安全机器人,以进行诉讼和辩护。法律是错误的,宣布上诉人无罪的请求与在这种情况下验证的事实不一致。

总之,最初的判决确定事实是明确的,证据是可靠的,定罪是准确的,判决是合法的。

上诉被驳回,最初的判决得到了维持。

这项裁决是最终的。

税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05条的第一段,虚假发票的犯罪要素包括主观和客观方面。该州的税收收入。

在实践中,购买农产品是农业生产链的来源。当局,通过发行农业产品购买发票,人为地调整收入和税收将变得越来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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